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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女教师以德抱怨救劫匪续:女教师索赔6万(图)
发布时间:2008-8-16 来源: 作者:【 我要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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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大河法律网讯

庭审现场。

    今年3月26日上午,53岁的(山东)威海退休教师李建华在家中遭歹徒持刀入室抢劫,李建华与19岁的歹徒丁亮展开殊死搏斗。李建华身中数刀,在拿出几张存折和100元现金后,丁亮又刺出致命一刀,因李建华穿衣较厚和水果刀质量不好,水果刀刺中李建华后刀柄与刀身断裂,满地鲜血让“晕血”的丁亮瘫软在地。身负重伤的李建华以母亲的身份对其教导,两人在血泊中互相搀扶下楼求救,李建华并未报警且对急救人员称丁亮是自己的干儿子。当日,环翠公安分局接到群众报警后,立案侦查,并于3月27日将丁亮刑拘。4月11日,环翠区检察院对丁亮批准逮捕。  

    5日上午9时30分许,这起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的案子,在威海市环翠区法院开庭审理。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建华要求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丁亮刑事责任,同时提出了包括医疗、误工、护理、残疾赔偿、伙食补助、营养补助、交通、鉴定、后续治疗等各项费用60711.16元的赔偿。

    李建华说,提出索赔是给自己和家人一个安慰,并对丁亮父母至今连个道歉的话都没有表示失望。

    “我不愿再次看到他”

   
 9时30分许,当李建华和自己的代理律师、公诉人坐定后,主审法官宣布“带被告人丁亮”。当法警带丁亮进庭走过李建华身边时,端坐的李建华没有抬眼,没有转头,脸部表情平静如水,倒是丁亮向李建华连看几眼。

    随后,在开庭的近两个小时中,右手功能仍未恢复的李建华始终没有把脸转向丁亮,但她的情绪并不平稳。就在双方举证完毕进入辩论阶段后,面对对方律师关于医疗、护理等费用的质疑,李建华在讲述自己年迈的婆婆至今还要帮自己洗衣时,情绪一度激动,被其律师阻止。

    法官宣布休庭后,记者就“是否愿意面对丁亮”当庭采访李建华时,这位大义女子长叹一口气后,说“再也不愿面对他”,而丁亮却恰恰相反,站在被告人席上的他表示“愿意再次面对”!

    提出6万余元赔偿

    除了要求以抢劫罪追究丁亮的刑事责任外,李建华还提出了民事赔偿。这些费用包括医疗费13756.66元、误工费7200元、护理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285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6元、交通费1200元、鉴定费155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营养费2000元、其他损失298.5元,合计60711.16元。

    丁亮的律师提出辩护意见,他认为丁亮在实施犯罪中,接受李建华的规劝教育,主动停止抢劫,属于“犯罪中止”,表明其良心未泯,可以“被感化教育”,希望法院从轻、减轻处罚,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至于民事赔偿问题,律师表示“愿在合理范围内积极赔偿”。而李建华的代理律师则指出,抢劫罪侵犯的是包括人身和财产在内的复杂客体,经过司法鉴定,李建华已构成轻伤,丁亮应是“犯罪既遂”,至于其他表现只是酌情情节而已。

    最后,丁亮自我陈述说“我刚刚成年,希望法庭给我一个机会”,只字未提赔偿问题。

  李建华:血没白流

    庭审后,李建华情绪激动,甚至一度失声痛哭。 李建华说:“今天,虽然我提出了6万多元的赔偿,而实际上他能不能赔我还是一个问题,我是想给自己和家人索要一个安慰”。

    对此,李建华解释说,“丁亮是个孩子,我能原谅他,今天丁亮的态度让我很欣慰,我感觉我的血没有白流,伤没有白受。而他的父母呢?他们不为自己没有管教好孩子而自责吗?在出事后,他的父母只想着救孩子,对我却连句道歉的话都没有,更不用说经济补偿了,他的父母什么时候会对我和我的家人说声对不起?”

    当记者问她希望判决是个什么样的结果时,李建华说:“我原谅丁亮,不等于法律宽恕他,他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法律是公正的,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吧!”庭审中李建华始终不愿直视被告人丁亮。

    记者手记

  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

    面对疯狂的入室劫匪,身中数刀、血流满地之时,53岁的女教师李建华用异乎寻常的爱心,不仅保护了自己的生命,更“拯救”了初次作案的劫匪的灵魂,李建华因此被国内舆论誉为“大义女教师”。

    昨天,这起大义救劫匪事件进入法律程序,李建华提出民事赔偿。她当庭痛哭失声,可以解读为近5个月来遭此剧变后的一次情绪释放,更可以解读为其内心矛盾交集的真实体现。其实,李建华根本没有必要为此背负什么”包袱“。拯救劫匪是她大爱风范的体现,向劫匪提出索赔则是她大爱风范的自爱来源——不自爱何以爱人、爱社会?但在很多人的潜意识中,道德模范与金钱绝缘,这其实是一种苛求。

    如果道德模范惮于道德的“纯洁”和“高尚”,而刻意或迫于外力而压抑自己的正常诉求,甚至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也不能理直气壮地捍卫,久而久之,“纯洁”和“高尚”的道德必然异化为“伪道德”,甚至成为少数人或机构别有用心的“工具”。

    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高洪超 刘云)

   

 

【责任编辑】爱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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