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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斩断趁灾打劫的“黑手”
发布时间:2008-5-18 来源:中国律师网 作者:【 我要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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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大河法律网讯
  

  公安机关查处五起网上造谣案 

   重庆市警方14日宣布,警方于近日查处了两起制造和传播有关地震灾情谣言的案件,共有两人被行政拘留。另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机关日前查获3起借地震在网上造谣案件,并对4名造谣人员分别处以治安处罚或训诫。

  5月12日,辽宁大连刘某、河北廊坊刘某、山西运城张某、河南焦作曲某出于恶作剧或为提高个人网上空间点击率等目的,编造“北京将有比较强的地震”、“汶川地震系人为”等谣言,并在互联网相关贴吧里发帖,造成了不良影响,触犯了有关法律。

  公安部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不信谣、不传谣,对于借机故意制作、散播谣言,蛊惑煽动的别有用心者,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查处。

  抗震救灾中出现不和谐之音 网上造谣短信诈骗假冒募捐现象屡发 法律界人士解析

  如何斩断趁灾打劫的“黑手”

  正当举国上下齐心协力为四川灾区献爱心的时候,一些心怀不轨者也开始蠢蠢欲动,才短短两天的功夫,散布灾害谣言的有,假冒募捐网站的有,假冒募捐进行手机短信诈骗的也有……各种伎俩层出不穷,一只只罪恶黑手,伸向了善良的人们。

  诈骗短信背后的难题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四川汶川发生地震后,红十字会特开通建行捐款账户,账号:6227*****,户主:李冬梅。”

  “爸妈,今天地震余震引起恐慌,事后发现我钱包和手机丢失了,请速汇2000元到我同学的建行卡上,卡号43678*****,胡程”。

  ----这是此次四川地震中,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诈骗短信,一个利用了灾区以外人们的善心,一个针对的是有亲属在灾区的人群。

  “对于天灾引发的非法诈骗短信,在这个时候尤其需要公安、通信管理等多个部门的协同合作,有针对性地查处一批典型案件,给不法分子以强有力的震慑!”一位通信专业人士向记者表示。

  “不过,对于此类非法短信,如果是‘点对点发送’,从技术上来说,目前还存在许多难点,还没有很好的办法进行控制。”该人士介绍,因为短信信息量相当大,技术监控只能把识别信号的传输质量和个别敏感字眼,或者把每分钟发送几百条的异常号码纳入监控范围;要实现精确监控,必须依靠人工,但巨大的发送量使这点很难实现。

  此外,由于许多预付费手机号码不需要实名登记,不法分子大可在用完话费后将此号一扔了之,所以公安部门即使查出该号的地域来源,也很难查出不法分子的真实信息。

  北京律师曹旭升认为,由于手机短信诈骗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诈骗方式,它具有行为人和受害人可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特点,但该类新诈骗方式在定罪量刑时,仍沿用了传统对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这不能体现网络和手机诈骗等新型诈骗的特点。“现行的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规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对新诈骗方式急需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出台。”

  假冒募捐引发法律问题

  在此次抗震救灾中,还出现了假冒腾讯网慈善频道的钓鱼网站。对于这种假冒网站接受捐赠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知名网络法律专家刘德良教授对记者表示,假冒网站接受捐赠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很大,从道德角度来衡量,该行为利用人们善良爱心来敛财;从法律角度来衡量,行骗者直接非法占有了捐赠人的财产,构成了典型的诈骗行为,当诈骗的数额达到较大时(现行司法解释为2000元人民币),就构成了诈骗罪。

  记者了解到,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利用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特大地震来骗取钱财,绝对不是一般的诈骗!而是‘趁火打劫’,是‘发国难财’,是直接挑战最起码的人性!”在听了记者对相关案情的介绍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王太元连用了三个“是”来表达他激愤的心情,“套用一句古话,叫做‘十恶不赦’!适用现行刑法,就是‘特别严重情节’,需要从严惩处!”

  然而,面对灾后出现的形形色色的募捐组织、机构,公众又该如何分辨呢?

  法律界人士介绍说,根据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救灾受赠人的主体只有三类,即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及县级以上政府。很显然,无论何种情形,个人都绝对不会成为救灾受赠人主体。

  “越是面对特大灾难,就越需要我们有高度的组织性,就越需要通过政府组织、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等正式组织捐款捐物,而不要简单地自发展示爱心,以免被违法者所利用。”王太元提醒说,自发捐助是绝对的善举,但自发募捐却不是好办法:在正式组织的统一行动之外,临时组织起来自发募捐,很可能因为缺乏依法有效的监督而有趁机敛财的嫌疑,也就很难实现动员大家各尽其力抗震救灾的目的,甚至还可能产生诸多新问题而干扰破坏救灾,与群众的初衷背道而驰。

  “慈善机构要加强责任感,及时了解网络上的信息,不至于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捐赠者也要提高警惕心理,应谨慎确认可靠的捐款途径,以免被骗。如果想通过互联网这种快捷方式捐款,一定要记清正确网址,避免用搜索引擎查找。”北京律师徐家力提醒说。

  趁灾打劫应该如何制裁

  实际上,趁灾打劫的现象,绝非在此次四川地震中首次出现:

  在2008年初的南方雪灾中,广州火车站7家黑心店因趁机喊高价、不明码标价、涉嫌两套价格等,被广东省物价检查组处罚;在重庆火车站,一些不法分子采用真票和假票相混合的方式,兜售“火车套票”诈骗;在安徽与浙江接壤的老318国道线广德段,有人对来往过境车辆强行收取过路费。此外,还有偷盗灾区电线电缆、破坏通信供电设备的,更有哄抢滞留旅客财物的……

  在2005年印度洋海啸中,国内互联网上出现了假冒“中华慈善总会”进行敛财的网站;

  2005年11月30日,江西九江发生5.7级地震后,全国各地踊跃捐赠。但瑞昌市灾区群众却发现,竟然有人打着赈灾招牌运送商业物品,逃避路桥费和各种检查。

  2003年渭河流域水灾时,一些不法分子盗走罗纹河入渭口围堰上阻拦洪水的防洪土工布;

  ……

  正是有了以上种种干扰破坏救灾的前车之鉴,在此次抗震救灾中,相关政府部门迅速下发了通知: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指示,要求对干扰破坏救灾活动等犯罪依法严惩;同一天,公安部对抗震救灾再作部署,要求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摆到社会面上,对于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稳定人心。

  “除此之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预防少数不法分子将‘天灾’演变为‘人祸’方面也有规定。”王太元说,“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九款规定,政府可以‘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据介绍,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记者在《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中也看到这样的规定: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联系到此次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等相关部门对干扰破坏救灾活动等犯罪发布的一系列通知,王太元分析说,政府部门已经提出,对“干扰破坏救灾活动等破坏灾区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并在法定期限内,从速立案、从速审理、从速宣判,震慑并遏制严重犯罪的发生,坚决维护好社会秩序”,他相信,依法从重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维护抗震救灾所需要的正常秩序。

  编后语:

  大灾面前,尤需众志成城。现在,无论是国家领导人还是平民百姓,无不为地震灾区的人民揪心并继续秉承着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共同抗灾,然而在全国上下一盘棋的全局中,总是有人干着趁灾打劫的勾当。

  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了救灾,是不利于稳定的杂音。抗灾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从这个角度来看,打击犯罪分子和抗灾目标是一致的。所以我们要把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抗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既要全民抗灾,更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以杜绝此类趁灾打劫现象的发生。

  新闻链接:

  17名借网络造谣者被公安机关查处

  在全国人民投入紧张的抗震救灾之际,极个别的人却借机造谣生事,暂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据悉,四川汶川地区发生地震以后,公安机关陆续发现有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借机造谣,散布虚假信息,甚至危言耸听,扰乱人心。为保证抗震救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秩序稳定,公安机关对违法人员及时进行了查处,河北、辽宁、安徽等11个省市的公安机关,已经对涉嫌借地震在网上造谣的40余条信息进行了调查,截止到目前,已经查处17人,其中行政拘留2人,具结悔过2人,训诫13人。

  公安机关表示,对于干扰破坏抗震救灾的违法行为,将坚决依法处理,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责任编辑】爱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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