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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稷山3干部举报县委书记被指激起民愤获罪
发布时间:2007-4-9 来源: 作者:【 我要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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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法律网讯

山西稷山3干部举报县委书记被指激起民愤获罪

政法委书记牵头,公检法主要办案人员和记者一起召开座谈会

山西稷山3干部举报县委书记被指激起民愤获罪

稷山县公安局

  核心提示:

  山西稷山县3名科级干部将反映该县县委书记的相关材料整理成文,分别邮寄给当地37个部门。

  在当地公安机关查明写信人身份后,检察院以诽谤罪将写信人公诉到法院。目前,其中两名写信人已被判刑,另一人也被起诉到法院。三干部因文获罪事件在当地已经成为人们议论不休的焦点。

晋瑛李永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李慎波

  2007年4月2日,薛志敬在一份法律文书上草草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他甚至没有看文书上的具体内容,文书是山西稷山人民法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回执。

  “这次开庭我有可能被判实刑,但肯定不是最后的结果,仅仅是还我公平的一个开始”,从被捕到取保候审这段时间里,薛志敬查找了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相关法学专家,他坚信自己没有罪。

  尽管,坚称自己无罪,但因言获罪的下场却成了三人共同的命运。

  37份匿名文章

  2006年3月的一天,山西省稷山县人大法工委主任杨秦玉到薛志敬家里串门时,在县委办公室工作的南回荣也来了,同在一个县里工作多年的他们私交甚好,聚到一起就山南海北地侃。在这次聊天中,他们都提到了该县一宗土地被卖事件,政府会议本来通过并向社会承诺,要在这块地上建“稷山标志性建筑”,现在却突然卖给个人搞房地产开发。他们认为政府朝令夕改。后来又提到该县的投资环境、职工工资等问题,最后认为是县委书记李润山失信于民。作为一个县的一把手,应该重视和过问这些事情。他们越聊越激动,最后决定把近几年稷山县的众多问题整理归纳成文。

  在县委办公室任职的南回荣发挥自己的特长,担任了执笔人,薛志敬和杨秦玉在旁边补充修改。在随后十多天的时间里,他们3人收集证据,斟酌词句,几易其稿完成了《众口责问李润山》一文。文中向县委书记李润山提出四问:首问书记李润山,朝令夕改为那般?二问书记李润山,为啥引资遭祸端?三问书记好威风,总统套间办啥公?四问书记财力涨,为何工资老不动?文中每个“问”下,都有详尽的论证。文章最后署名是“稷山笨嘴笨舌人”。

  他们不满足于用这样的文章来自娱自乐,决定让自己的文章与别人分享。出于安全考虑,南回荣到几十公里外的侯马市一打字复印部将该材料打印,并复印了40份,交给杨秦玉,杨在家写好信封邮寄地址,并到侯马市去邮寄。

  这篇文章分别邮寄给运城市市委书记、市长,稷山县四大班子及各局办部分领导,共计37份。

  寄出10天后,他们等来的不是别人与他们分享文章的乐趣,而是招来了警方调查,南回荣和杨秦玉同时被拘留。薛志敬由于不在本县,随后被网上通缉,9月3日在太原点击查看太原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被捕,后被取保候审。2006年底,薜志敬被免掉所任职务。

  参与者被拘

  2006年4月19日凌晨2时,南回荣和两个小孙子正在酣睡,6名公安人员突然来搜家,随后将南带到稷山县公安局刑事重案中队问话。天亮之后,南被押送至100多公里外的平陆县桥头派出所继续讯问。

  不间断的讯问持续到次日下午2时,南终于承认了自己写信的事实。两小时后南被正式刑事拘留,送往平陆县看守所。

  文章寄出后,南并没有担心,自己写的东西并不是凭空捏造。但从被搜家,到被带进刑事重案中队,再到平陆的异地审问,他感觉到事态的严重。“在他们的审问中,我看到事情复杂了。”南回荣想不到会有这么兴师动众的审问,“稷山县公安局分管刑事的副局长亲自带队审问,审问我的人中,还有一个自称是市公安局领导的,我慌了。”南回荣当初执笔写作时的兴致荡然无存,只有恐惧。

  3天后,南被带到侯马市指认打字复印部,当晚又被关进新绛县看守所,直到4月27日被正式逮捕。

  就在南回荣家被搜查的同时,县人大法工委主任杨秦玉被警察突然带走并搜家。“那几个公安人员都认识我,因为我是人大法工委主任,专门负责监督公检法的,他们带走我的时候还称呼我‘杨主任’。”杨秦玉认为自己是人大代表的身份,公安局的做法显然不妥。杨同样被带到了平陆县的桥头派出所,后来又被带到黄河边上的一个宾馆问话。杨是由稷山县公安局局长亲自审问的,杨被要求交代谁是“后台”。

  杨被带到平陆的次日下午,县委书记李润山来了,“局长亲自审问我,书记也来了,但没和我说一句话就又走了,我感到问题严重了。”于是,一直闭口不言的杨秦玉承认了自己邮寄信件的事实。他随后被刑拘,关进平陆县看守所。

  在杨被带到平陆后的当天上午,县人大召开会议,经研究同意公安局对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2006年6月1日,分别被羁押在新绛县看守所和平陆县看守所的南回荣和杨秦玉同时被带回到稷山县看守所。

戴铐作检讨

  杨秦玉当时是稷山县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南回荣原任县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57岁的南回荣,2002年4月退居二线后享受正科级待遇。52岁的杨秦玉离退下来也没几年了,他们都有着几十年党龄。

  在羁押期间,南回荣和杨秦玉有一个共同的愿望:赶快从看守所里出去。

  纪检委办案组的同志到看守所的谈话让他们看到了希望:“你们犯了严重错误,深刻写检讨,这是最后的机会。”办案组人员的话让两人以为“写个检查,反省自己的错误,受点处分就没事情了”。

  检查从7月19日开始写了改,改了写。“他们让我怎么写,我就怎么写”,经过整整3天一次次“把关”,检查被认为“满意”勉强通过了。

  检查“通过”后,县委副书记兼纪检委书记董旭光亲自和他们谈话:为给全县干部警示教育,县里决定召开警示教育大会,要求南和杨当场作深刻检讨,并强调“给你机会,你就要把握”。南回荣作为家里唯一的儿子,父母已经80多岁。“实在折腾不起了,当时我想,只要能让我出去,让我做什么都行。”他积极配合,很珍惜这次难得的“最后机会”。

  2006年8月2日,南和杨戴着手铐被押进警车带至县委大楼。9时整,稷山县委六楼大会议室,全县所有科级以上干部及一些退休老干部近500人就座,在县委书记慷慨激昂的讲话中,稷山县全体干部警示教育大会隆重举行。

  解下手铐,南回荣被推到台上开始念检查。南回荣在检讨时由于激动,说了一句“久违了”,给他后来惹来了麻烦。事后南回忆说:“面对全县的干部,面对往日一起工作的同志,一张张熟悉的面孔看着我被戴着手铐押上台,看着我作检查,冤枉、羞愧、气愤、无奈,我当时太激动了。”

  念完检查后,又被戴上手铐押到一边,轮到杨秦玉上场检讨。大会上,两人同时被宣布开除党籍、撤销职务。

  会后,当地《稷山报》和省城另一家主流媒体都作了报道。“8月2日,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秦玉开除党籍处分,并建议县人大依照法律程序罢免其县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职务;给予南回荣开除党籍,撤销正科级职务处分。”

  南回荣为检讨中的一句“久违了”付出了代价——在看守所里多呆了13天。第二天庭审结束后,杨秦玉被取保释放,而南回荣直到13天后才走出看守所。

  罪定诽谤

  2006年8月21日,就在杨秦玉被罢免后的第三天,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稷刑一初字第55号判决书,杨秦玉和南回荣犯诽谤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稷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秦玉和南回荣伙同薛志敬故意捏造事实,并且散布虚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声誉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诽谤罪。稷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秦玉、南回荣在两会召开之际,采用匿名形式,捏造虚假事实诽谤他人,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所散布事实子虚乌有,且手段隐蔽,所散布内容在社会上流传之广,非公民个人所能查清,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稷山县大局稳定,确保两会顺利召开,而及时地侦破。此案适用公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人杨秦玉的辩护人所提出“此案以公诉形式明显违法”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书中称:本案中,二被告人明知道所涉及李润山个人私人生活问题纯属虚构,但被告人南回荣积极地予以整理,且到外地打印;被告人杨秦玉积极地到外地予以邮寄散发,可见二被告人主观上恶性较大,有诽谤他人之意。公民有检举、揭发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共产党员在党内有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对党的组织,上级的决策有不同意见有权直接提出,或者向他的上级直至党的中央委员会反映,而二被告人不是这样,而是采取匿名形式,且捏造事实在社会上广为散布,其手段之卑鄙、性质之恶劣,影响极坏。对此,二被告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但作为被告的杨秦玉和南回荣称,诽谤意味着将“无”说成“有”。“审批既然不能证明没有,就说明被批评的事实是有,既然是有,怎么能说是诽谤呢?”

  对该判决结果,县委书记李润山表示这里面有自己“宽宏大量”的因素。李书记表示,无论是个人还是工作,他本人从来没有和写匿名信的3个人有过矛盾,关系还不错。想不通为什么会诽谤他。事情出来以后,有人向他建议,借此机会“严惩他们,好好整顿一下风气”,但李书记考虑到他们年龄大了,工作了这么多年,上有老,下有小,需要同情,于是向法院“打招呼”,提出轻判。如果要严格按照法律判决,他们至少要判十几年以上的实刑,但现在不但轻判了,还判了缓刑三年,保住了他们的工资正常发放。

  稷山县公安局长贾崇文认为,案发时间正值两会前夕,匿名信的散布,在社会上造成“议论纷纷、人心惶惶”,不但对县委书记李润山个人造成人身攻击,对经济发展不利,给整个稷山县造成诽谤。

  本案审判长、稷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高裕民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被告人的行为“激起民愤”,本案的判决依据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的相关规定,判决为诽谤罪。那么如何界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激起民愤”?高认为本案中有23份不同阶层人士的指认证据,可以界定为“激起民愤”。

  2007年4月4日下午3时,稷山县政法委书记牵头,公安、检察院、法院三部门的主要办案人员共7名人员与《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叙述了办案经过及依据。

  公安局长贾崇文一开始态度明确地强调,因为是该县两会召开之际,匿名信的出现引起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最早开始秘密侦查,通过邮发匿名信的信封上的笔迹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因为影响很大,后果严重,况且没有人报案,只能走公诉程序,如果有人报案则是自诉案件。随后,检察院张小平副检察长和法院高裕民副院长都认为,关于诽谤罪自诉和公诉在定性上存在认识问题。(版权声明:转载该条新闻,须著明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本报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背景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

  《代表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责任编辑】爱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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