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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女生遇车祸脑死亡 欲捐器官为何如此难?
发布时间:2007-4-6 来源:新华网 作者:【 我要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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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大河法律网讯】  昨日上午,一位叫魏平的读者打进热线寻求帮助。他告诉记者,17岁的侄女冉婷3天前出了车祸,目前医院已经宣布她脑死亡,冉婷的父母希望把孩子身体上有用的器官都捐献出来,却不清楚该跟哪个部门联系,希望记者能够帮他们联系相关部门。

    然而,记者在联系过程中却遇到一连串问题,最终无法帮助冉婷的父母实现心愿。

    悲痛 实习女生遇车祸成植物人

    冉婷是重庆永川职业教育中心的学生,出车祸前正在新都区一家服装厂实习。冉婷的姨父魏平告诉记者,4月1日晚8时许,冉婷到厂外的公用电话亭打电话,过马路时被一辆飞驰的摩托车撞倒,从此昏迷不醒。

    昨日(4日),新都区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罗主任告诉记者,冉婷脑干受损,已经没有呼吸,仅靠药物和电子触颤仪维持心跳。虽然家属和医院一直没有放弃治疗,但是冉婷目前这种状况,已经没有救治的可能性。

    从凉山州喜德县红莫镇赶来的冉婷父亲冉龙华眼圈红红的,冉婷的妈妈则一直坐在旁边哭泣,而肇事司机陈林长跪在地请求原谅。“我和她妈妈商量了一下,如果把她的器官捐出来,不仅是为社会做了一件有益的事情,也相当于她还活在这个世界上一样。”冉龙华说。

  盲点 “捐献遗体”不能只捐器官

    根据以往的经验,志愿捐献遗体的捐献者首先要向成都市红十字会提出捐献遗体申请,并填写《公民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表》。该表要求志愿者本人签名,同时获得亲属同意并签名,在手续办理完后,红十字会将委托相关医学机构等待接收遗体。待志愿者去世时,再由相关医学机构处理。记者在前往新都之前与成都市红十字会取得了联系。当工作人员得知女孩目前是脑死亡状态,且亲属只愿意捐献器官,表示这种情况的捐献目前在我国法律上还是空白,没有相关条例可以操作,他们不敢接招。

    记者再联系川大华西医院宣传部,询问捐献者是否可以跟医院直接联系。相关工作人员称,器官移植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而且女孩还处于脑死亡状态,依据目前的法律,医院如果移植器官,无疑是“变相杀人”。因此,医院方也不敢贸然点头。

    尽管依据目前的惯例,成都市红十字会只能与捐献者签订眼角膜或者遗体捐赠协议,但昨日下午,成都市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还是赶到新都区人民医院,询问冉婷的父母是否愿意在冉婷去世后捐出遗体。得知要捐只能捐遗体,冉龙华坚定地表示不捐了,“女儿离开我们了,至少要把骨灰带回去有个纪念,一下子把遗体捐走,那以后大家到哪里给她烧纸钱呢?”

    困惑 捐献后亲人如何寄托哀思?

    捐献遗体的志愿者用自己的躯体无言地为社会和人类做出了最后的奉献,可正如冉婷的父母亲属所担心的问题,每逢清明节,大家该到哪里去祭奠亲人、寄托哀思呢?这个问题解决不了,还有多少人愿意再把遗体捐献出去呢?

    据悉,青岛和苏州在公墓选址为捐献遗体者建造了纪念树林;北京、重庆、天津等地也都建成了遗体捐献者纪念碑。成都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透露,他们也考虑到捐献者去世后纪念的问题,一直在筹备建一个无偿捐献遗体的“功德林”,然而涉及到土地、经费等很多实际的问题,目前这个方案还只是纸上谈兵。

    律师 脑死亡期间还不能代捐器官

    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脑死亡法》、《器官移植法》等,用法律明确了以“脑死亡”为死亡标准,而我国现在还是以心跳、呼吸等生理机能停止作为死亡标准。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敏说,根据我国法律,“脑死亡”的人并没有死亡,也就是还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冉婷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有义务保护冉婷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捐出身体的器官,肯定不属于“保护人身财产”的范畴。因此,冉婷的父母在她“脑死亡”的时候,没有权利作出代捐器官或者遗体的决定。如果冉婷的心跳、呼吸等生理机能停止,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死亡,冉婷的父母作为她的继承人,此时才有权处分冉婷的身体器官。(华西都市报记者秦勤摄影王长久)

 

【责任编辑】爱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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