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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闹市行凶致1死16伤 市民质疑警方反应
发布时间:2007-4-6 来源:兰州晨报 作者:【 我要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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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大河法律网讯】  4月4日上午,城关区发生一起连环伤人案。一名青年男子连续在南昌路、南滨河东路、南河新村持刀伤人,导致一过路男子当场毙命,4人被刀刺伤。该男子继而骑自行车来到盘旋路、和平饭店,并将凶器换作木棒沿定西南路、五里铺、焦家湾一路挥棒伤人,将4名过路男子打伤。该男子在桃树坪附近砸车伤了8人后,被多名司机制服扭送至东岗镇派出所。经警方调查,该男子有精神病史。而此人正是本报昨日报道的《挥棒砸车 “疯汉”闹瘫国道》中的“主人公”。

  事件一:妇女脸颊被刺险丢命

  地点:南昌路科小门前

  时间:上午9时15分

  经过:上午9时15分,一青年男子骑自行车行至此处,手中紧握着一把用于切割塑料胶带的工具刀。这时,男子看见科小门前一中年妇女后,随即挥刀朝其刺去,女子脸颊被刀刺中后血流不止。伤人男子则向渭源路什字北侧逃窜。受伤女子因被及时送往

医院才保住性命,伤口离颈动脉只有毫厘之差。

  事件二:女子脸部被刺无大碍

  地点:渭源路什字东北侧

  时间:上午9时20分

  经过:该男子骑车行至此处,又挥刀将一过路女子刺伤。女子脸部被刺中后随即自行前往医院处理伤口。

  事件三:男子颈部被刺当场身亡

  地点:南滨河路中段

  时间:上午9时30分

  经过:该男子骑车向西行驶时,见一男子骑着自行车迎面驶来,随即挥刀刺中男子左侧颈部。伤者被刺中后不知所措,吃力地一手捂着脖子继续骑行,之后由于失血过多倒地。此时,该男子颈部鲜血喷涌而出,顷刻间毙命。现场调查时,法医发现死者喉部动脉血管处有被利器割断的伤口。

  事件四:过路男女接连被刺

  地点:南滨河路中段

  时间:上午9时35分

  经过:该男子刺中骑车男子后不久,向西来到200米外的地方,又挥刀将过路的一男一女刺伤。据了解,被刺男性年龄30多岁,两名伤者创口均位于颈部下侧,由于没有伤及要害部位,才没有危及生命。

  事件五:4男子被木棍打伤

  地点:经盘旋路、和平饭店、定西南路、红星巷、五里铺、焦家湾、312国道桃树坪段

  时间:上午10时许

  经过:该男子连续伤人后骑车经盘旋路来到和平饭店附近。这时,该男子收起连续伤人用的刀具,在马路边捡起一根长木棒后继续向东逃去。从定西南路、红星巷到五里铺、焦家湾,该男子连续挥动木棒将4名男子打伤。最后该男子来到312国道桃树坪段,手持石头、木棒及工具刀拦住途经此处的数十辆大小

机动车,并疯狂向过往车辆投掷石块。其中10辆机动车挡风玻璃被砸毁,破碎的玻璃片将车内8人划伤。伤人男子在砸车现场被多名司机制服后扭送至东岗镇派出所。

  本报记者 庄坤

  闹市伤人何以屡屡得手

  4日上午,连环伤人案件发生后后,城关公安分局有关部门立即调集大量警力展开大规模巡逻布控。然而,由于只有少数路人报警,且线索均模糊不清,致使警方无法确定具体的侦查方向,后该男子被多名受害司机制服扭送至东岗镇派出所。据警方调查,榆中籍犯罪嫌疑人蔡某有精神病史,其在回答民警提问过程中称:“我身边的人都是坏人,他们有的在追我,有的在堵我。”目前,城关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七中队仍在继续调查此案。

  伤人者为何屡屡得手

  当日上午9时30分,男子被刺毙命后,立即引起城关公安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分局副局长庞自来、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邓晨光带领相关侦查、技术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展开勘查走访工作。同时,案发地周边各个警务单位在接到城关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指令后,也调集大量警力围绕案发地展开拉网巡逻,重点盯防骑自行车的青年男子。上午10时许,该男子在桃树坪附近砸车伤人后,被多名司机制服扭送至东岗镇派出所。

  当日,有许多市民提出质疑,为什么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在较为集中的区域连续发生伤人案件,相关部门没有及时防范并制止。记者从警方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连续持刀伤人后,只有少数路人拨打110报警,而报警人几乎没有看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及去向,导致警方在耗费警力的同时无法确定具体的侦查方向,这才使得犯罪嫌疑人在短短一个小时的时间里连续伤人。城关公安分局有关民警在此提醒市民,在公共场所遇到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时,市民有义务进行制止,并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关部门控制事态,或拨打110报警。

  伤人男子有精神病史

  据了解,当日上午刑警七中队在接到东岗镇派出所移交的犯罪嫌疑人蔡某后立即对其展开审讯。据了解,今年23岁的犯罪嫌疑人蔡某系榆中县人,在科技街一家电脑公司打工。在审讯过程中,蔡某的意识时而清醒,时而恍惚,并声称:“我身边的人都是坏人,他们有的在追我,有的在堵我。”经民警调查了解,犯罪嫌疑人蔡某有精神病史,患有间歇性精神病。

  律师: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具体情况

  当日,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高秉明律师就男子连续伤人一事告诉记者,《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高律师还就精神病人触犯刑律其监护人应当负有的法律责任解释说,精神病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其精神失常,其不负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负有民事责任。

  本报记者 庄坤

 

【责任编辑】爱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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