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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详解:83.66元的日赔偿标准是如何出台的
发布时间:2007-3-29 来源:新华网 作者:新华网【 我要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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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大河法律网讯】   83.66元的日赔偿标准是如何出台的?最高检有关负责人对此详解

    新华网北京3月28日电(记者 李薇薇)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对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的,每日的赔偿金标准按照83.66元计算。这一标准是如何出台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新华社记者28日就有关问题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83.66元的赔偿标准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

    “83.66元是国家上年度(即2006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是国家统计局3月22日最新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这是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赔偿法采用的是既统一又灵活的标准,即不分收入高低,有无收入,不管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只要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每日的赔偿金都按照国家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位负责人指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应当以国家统计局年度统计数字确定。需要指出的是,计算标准是平均“工资”,而不是平均“收入”。

    国家赔偿金体现“人身权利人人平等”

 “国家赔偿金赔的不是‘误工费’,因此,无论是亿万富翁,还是身无分文的人,在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时,对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应该是一样的。”这位负责人指出,不分地区、不分收入统一的国家赔偿金,体现了在人身自由这一人的基本权利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精神。

    “国家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而被羁押人员是24小时都在监狱或看守所里,赔偿标准为什么不是工资标准的3倍?另外,失业人员和农民不是城镇在岗职工,是否也适用这个标准?”

    对于这些问题,这位负责人指出,解决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首先要解决人一天的行为价值多少,但就像人的自由一样,它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它不像财产损害那样可以实际衡量。因而对于人身自由损害赔偿,只能人为确定一个标准,这是一个方法问题。立法在确定这个标准时,采用的方法是综合考虑合理赔偿当事人损失、考虑人们实际收入、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最终采用日平均工资,只是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确定一个较为明确的计算标准,是方法意义上的,是为实践操作而确定的,并不是说人的自由一天就值这么多钱,更和工资收入没关系,失业人员和农民也同样适用这个标准。

    违法办案人员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为什么要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办案人员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这位负责人指出,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办案人员是代表国家执行公务,是国家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二是个人财力有限,由他们赔偿,受害人可能难以及时有效获得赔偿。

    这位负责人同时强调,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非办案人员可以违法而不承担相关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以及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办案人员,国家要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人身自由损害赔偿标准逐年递增

    这位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职工日平均工资不断提高,人身自由损害赔偿标准也将逐年递增。

    这位负责人说,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生效,当时的赔偿标准是17.76元,2007年的人身自由损害赔偿标准为83.66元,比2006年的人身自由损害赔偿标准增加了10.36元,大约是1995年标准的5倍。

    国家赔偿金不需缴税

    这位负责人同时强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责任编辑】爱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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