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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温州瑞安出现了一家“瑞安商业紧急援助中心”,该中心装备了防刺防弹服装、运兵车等,有些配置超过派出所,并为客户提供有偿安全保护,被称为“民间110”。当地公安机关持扶持态度,但社会上却对此提出了种种质疑。 背景新闻 大河报3月7日报道,最近,在温州瑞安,出现了一家商业紧急援助中心,被称为“民间110”。不过,这个“民间110”是市场化运作的,要收钱。 一按报警器马上出现 瑞安市保安服务公司法人代表吴朝阳告诉记者:“当客户处于紧急状态或预想紧急状态下,商业紧急援助中心为其提供安全援助。”具体操作模式是:客户支付会员费,援助中心为其安装报警器;客户需要帮助时,按响报警器,援助中心接到信号,援助队员会在第一时间出现,提供合法服务。 目前,瑞安市区有11家娱乐场所已成为商业紧急援助中心的会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娱乐场所应根据客容量配备相应数量的保安,我们按这个数量的30%计算,为他们制定标准,然后按每个保安每年2.5万元收取费用。” 瑞安市保安服务公司副经理陈纪龙表示,今后不仅人员和装备配制要增加,还将在全市设立分支机构,除了娱乐场所外,商铺、企业和住宅区都将是服务范围。内容包括制止侵害、救生、维持秩序、检查安全设施、保镖、押运等。 原为公安局内部集资设立 据悉,瑞安市保安服务公司原为该市公安局内部集资设立,后脱钩为独立经济实体,吴朝阳系公安局派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编制在公安局,工资由公安局发放。 商业紧急援助中心的25名队员均为退伍军人,队内配有摩托车、防刺防弹服装、对讲系统、运兵车、越野车等装备,“有些装备,比派出所还要好”。目前已完成一个月的试运行,受理8起求助。 2月16日凌晨,瑞安商业紧急援助中心接市区嘉乐迪KTV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发现9名二十来岁的青年在与工作人员争吵,说茶几玻璃割破3个人的手,要求赔偿。援助队员仔细询问了这些青年。1个多小时后,9名青年承认茶几是他们中的一人不小心打破的,表示愿意赔偿损失。因此,嘉乐迪KTV反映“很有用”。 当地公安部门表态支持 关于商业紧急援助中心与公安局“110”的区别,吴朝阳解释说,专业援助队员的性质是“保安”,而不是执法。“有人受到侵害,我们去帮助他们进行正当防卫。” 商业紧急援助中心的出现,瑞安公安局抱着扶持态度。瑞安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柯上权表示,作为警方的辅助力量,商业紧急援助中心能缓解警力不足的问题,政府不花一分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市场化运作,既为老百姓提供了更全面的服务,又把警力解放出来办更大的案子。 不过,瑞安公安局也表示,商业紧急援助中心目前仍处于试运行阶段,他们会按保安条例在业务上进行指导、规范,引导其在权限内提供服务。 涉嫌公权私用受质疑 对于“民间110”这一称谓,吴朝阳持保留态度,“这个称谓不准确,其实这只是保安公司的一项新业务,服务只面向协议的会员单位,并没有所谓的‘接警室’和公开服务电话”。 “民间110”出现后,有人认为,保安公司的这项业务涉嫌“公权私用”。 面对质疑之声,吴朝阳专门澄清:“‘民间110’只是当地媒体一厢情愿加给我们的,我们从未这样宣传过。”但他又表示,虽然“民间110”这种称谓不很恰当,但还是希望起到和公安局110一样的作用。 据相关报道整理 观点 1 “民间110”不应超越保安职权范围 卢国伟(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瑞安出现的这家商业紧急援助中心,虽然被媒体冠以“民间110”的头衔,从其主管单位、业务范围来看,仍然属于保安服务业,只是与一般的保安服务业有所不同。 我国正规的保安业诞生于1984年,其基本职能是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服务,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公安部2000年出台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组建,由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冠以公安机关名称,应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货币、有价证券、贵重物资和化学危险品的押运等,不得提供个人人身保安服务,不得从事非保安业务,不得从事生产和商贸活动,不得接受企业挂靠,不得延伸办企业等。 对保安人员的职责权限,《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也有明确的规定:“保安人员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客户单位,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发案现场秩序;对现行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扭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搜查他人的身体或者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财物;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等。” 由此可见,保安作为公安机关的一支辅助力量,和社会其他的企业一样,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代表的是单位或业主的意志,本身并不具备对社会秩序及治安实行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性质,它并不是公共权利的实施者。这应该成为保安公司开展业务的“底线”。 观点 2 “民间110”运作模式存在诸多问题 卢国伟: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保安公司有明确的职权范围。但从“民间110”的运作模式和业务范围来看,瑞安这家商业紧急援助中心承担了本应由公安机关承担的维持秩序、处理纠纷等属于“公权力”范畴的职能,保安人员也有诸多“越权”行为。 瑞安商业紧急援助中心称:“有人受到侵害,我们去帮助他们进行正当防卫。”这一说法也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自力反击,使侵害人人身或财产权益遭受一定损害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权只是纠纷当事人的自力权利,不能让渡给他人使用。 “民间110”作为为签约客户提供保安服务的人员,其行为必然受客户意志的制约,维护的是客户的利益,不可能具有中立、公正的立场。因而,由他们去处理客户与他人所产生的纠纷,难免会侵犯他人的权利。 同样,保安人员不是国家行政、司法人员,没有留置、盘问、搜查、讯问、调查取证等侦查权。从“民间110”处理嘉乐迪KTV与几名青年砸烂茶几的事情来看,保安将青年带到其他房间进行询问,“1个多小时后,9名青年承认茶几是他们中的一人不小心打破的,表示愿意赔偿损失。”这是否行使了讯问、调查取证权?我们知道,调解必须在双方授权、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在对几名青年“询问”1个小时后由青年人同意赔偿,是不是强制调解?产生纠纷后,援助人员“询问”年轻人1个多小时,是不是限制人身自由?这些都值得认真考虑。 另外,作为纳税人的娱乐场所等企业,公安机关依法应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只要依法纳税,并不需要额外支出其他费用。而“民间110”的出现,将本应由公安机关履行的义务转给由公安机关组建、由警察任法定代表人的保安公司行使,并高额收费,是不是也有公安机关变相创收之嫌?毕竟“民间110”所涉及的业务均是市民、企事业单位可以报警要求警察义务服务的范围。目前,“民间110”所发展的客户均是娱乐企业,配备超过派出所的“民间110”会不会沦为这些娱乐场所违法经营的“保护伞”,也令人担心。 因此,对“民间110”,我们应持谨慎态度,应考虑其负面影响,不能盲目推而广之。 观点 3 保安服务业亟待法律规范 卢国伟:“民间110”的出现以及社会对此产生的种种质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保安服务业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目前,在国家立法层面,只有公安部2000年出台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2006年3月施行的《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这两个部委规范性文件规范保安服务,地方上只有一些关于保安服务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由于这些规定立法层次较低,内容不统一,从保安服务企业的组建、管理,到保安服务企业的服务范围、提供服务的方式,再到保安人员提供服务时的权利义务等都没有权威的、统一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如保安服务方式很不规范,保安人员所持有的安全设备和所采取的保安手段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存在着保安人员权力过大的问题。某些保安、“黑保安”把执业当作了执权、执法,更有甚者是谁给钱就为谁“卖命”,成为对老板唯命是从的暴力工具。 另外,公安部的规定只允许公安机关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的管理层由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担任,这种政企不分的管理模式很难分清保安服务公司是在提供民事服务,还是在代表公安机关提供行政服务。保安服务涉及一些民事权利事项,仅仅由公安部的规定来提供一种政策性依据,与《立法法》所强调的法治精神不相符合。 因此,建议国家尽快出台行政法规性质的《保安管理条例》或法律性质的《保安法》,提高保安服务业的立法层次。不管是出台《保安管理条例》还是《保安法》,都应该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解决目前保安服务业政企不分的问题。应该将公安机关开办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产权关系移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从产权、资金和人事关系上与公安机关彻底脱钩,让保安服务公司彻底摆脱“二公安”的形象。保安服务公司完全按照市场规则来操作,允许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以实现保安服务业平等竞争,增强保安服务业的发展活力和发展潜力。 二是解决保安服务的行业标准问题。应该规范保安人员的保安服务行为,明确客户的安全权益,理顺保安服务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限制保安人员的权力。 三是解决保安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应该明确所有保安人员,必须经过保安培训机构的正规培训,获得保安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否则,对雇主和保安人员应给予必要的处罚。 四是解决对保安机构监管不力的问题。在保安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登记之后,应赋予公安、工商等机关监督检查权,当保安服务企业违背服务标准、超越服务范围、出现违法乱纪行为时,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应该进行查处。 只要完善了保安服务业的法律法规,明确保安公司的法律性质和地位、权限后,类似社会上关于温州“民间110”的一些质疑也就不存在了。 保安作为公安机关的一支辅助力量,和社会其他的企业一样,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本身并不具备对社会秩序及治安实行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性质,不是公共权利的实施者。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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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爱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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