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律师|法律咨询|法律文书|法律专家|法律职业|法规|法律知识|性罪错|法网论坛|法律服务|法网博客|公益律师|律师所|法律新闻|法律辩论|诚信律师|委托律师|法学家|法友搜|法律新书|法医|法学院|法律网站
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大河法律网服务热线:0371-63047000
返回大河法律网首页
首页 - 今日说法 - 大案要案 - 高端访问 - 河南要闻 - 法制要闻 - 合同范本 - 合同 - 公司 - 道路交通 - 医疗 - 劳动 - 图片 - 专题 - 视频
婚姻家庭 - 经济法专题 - 房地产 - 民商法专题 - 刑事专题 - 程序法专题 - 行政法专题 - 诉讼指南 - 专家顾问团 - 司考 - 论坛 - 招聘
律师库 律所库 案例库 论文库 文书库 法规库
VIP律师推荐 婚姻家庭专长律师     
法制分类: 今日焦点    今日说法    高端访谈   大案要案  社会追踪    新闻内幕    律政要闻    法院公告    河南要闻   国际要闻    国内要闻
大河法律网首页 > 联系:0371--63047000
保姆与丈夫合谋抢劫杀害女雇主及其女儿
发布时间:2007-3-15 来源:生活新报 作者:【 我要发表评论
最新咨询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
·经济适用房
·医疗纠纷
·农村宅基地被非法卖出应该如何应对
·询问
·全民企业法的问题
·三包条例的问题
·会被判什么刑?
·网上交易被骗,如何申述
·关于供养亲属的问题?
·关于供养亲属的待遇?
最新更新
·女子自称“贪官遗孀”行骗 受审庭上哭闹狡辩
·江西鹰潭黑恶势力团伙街头斗殴 3人被枪击伤
·男子不买票携枪强闯迪厅 被10名保安乱棍打死
·民警穿警服制止群殴被打伤眼睛
·湖南一男子两次纠集近百人冲击派出所袭警
·歹徒抢劫被发现负隅顽抗 特警开枪击倒劫匪
·北京“福寿螺”案一审宣判 受害者获赔1.5万元
·人行道路面莫名爆炸 造成两人受伤
·司机挟怨报复驾车横扫4村 撞毁56辆车死2人
·死刑核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缉拿外逃贪官加强
正文
大河法律网讯

女总工家保姆引狼入室抢劫杀人 鳏夫索取600万精神赔偿被当庭驳回

去年9月,昆明发生了一起保姆勾结他人,对自己雇主家实施抢劫,并将雇主母女二人一起杀害的血案。因为作案者手段极其残忍,更因为被害雇主系云南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这一特殊身份,该案在知情的企业界及社会公众中产生了巨大的震动。

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此进行了审理,被害总工程师之夫在庭上满脸悲怆,他以口头方式追加了一项诉讼请求:600万的精神抚慰金。但法官当即裁定将这一请求驳回,原因是“于法无据”。

隐瞒“污点”经历,她当上了保姆

现年42岁的王丽华是红河州弥勒县人,虽然具有中专文化,却长期游手好闲,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2002年初,她见街头巷尾到处都张贴着刻章和办证的小广告,觉得这是一条不错的财路。不久后,她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竟还查出她有非法持有枪支和子弹的罪行。当年6月20日,开远市人民法院以违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半。 2003年5月重新获得自由后,王丽华开始跟着一些老乡做起了家政服务,虽然这份工作比较简单,劳动强度也不算大,但她还是经常抱怨,觉得辛苦,待遇低。

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无业青年王卫斌出现在王丽华的生活中。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他们不顾众多亲友的反对,正式注册成为夫妇。此后不久的10月,王丽华在隐瞒了自己曾经犯罪坐牢这段“污点”经历的情况下,经一家家政公司推荐,王丽华在昆明找到了一份工作:在龙翔街某小区住户杨小琴家中当保姆。那时,王丽华只是觉得自己这位新雇主比较有钱,但不清楚她究竟是什么人。

为给丈夫治病,抢劫好心雇主

杨小琴,遇害前仅38岁,系云南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云南业界颇富声名的“女能人”、“女强人”。她有个11岁的女儿叫小丽,聪明可爱,学习成绩在班里名列前茅。公司一位员工回忆说,杨总为人相当谦和,完全可以说得上是事业有成,家庭也很美满。对于自己雇主的谦和,连王丽华也无法否认。“我在她家里干了近一年,他们全家人对我一直都挺好的。”归案后,王丽华面对审讯的民警露出了悔意。那么,究竟是什么促使她竟然对相处的一年的雇主下手呢?

“我觉得她比较有钱,而我老公的胃病越来越严重,不治疗的话,恐怕就活不长了。”她在公安机关交代说:2006年9月6日晚上,趁杨小琴的丈夫不在,她在经过事先预谋后,让自己的丈夫王卫斌带着绳子、胶带纸及刀子等作案工具,悄悄潜入杨小琴家。在他们“会师”后,立即把杨小琴和11岁的小丽绑了起来,并在各个房间里展开大搜查,搜出现金3500元及手机、项链、戒指、耳环等财物,还有好几张银行卡。 之后,王丽华便威胁杨小琴说出卡的密码,安排有病在身体力较差的丈夫王卫斌留守,而自己则拿着卡外出找银行取钱。心虚的她不敢直接到银行的人工柜台去取,便打算使用自动提款机。但是从来没有用过银行卡的她连提款机外的那道自动门都不知道该怎么进,等了好久,当有人刷卡进去时,她才跟着溜了进去。

银行的监控录象全程记录下了她作案的过程,在昨天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中,该录象资料作为重要证据当庭进行播放:进入提款机外的大门后,王丽华连怎么将卡插进去都不懂,只有央求旁边的一名群众帮忙。该群众非常热心,帮她插入卡,又输入了密码,结果系统提示错误。王丽华立即装出一副记忆力衰退的模样,打电话给王卫斌,让他重新再问问密码。但是,新得来的密码仍然不对。实在没办法,王丽华只有被迫放弃了取款计划……

取款“被骗”,保姆连屠母女二人

回到杨家后,王丽华非常恼火,觉得杨小琴“欺骗”了自己。跟王卫斌一合计,他们脑子里立即就冒出了杀人灭口的念头。王丽华先用手恨恨掐住小丽的脖子,直到这个平时叫自己阿姨的美丽可爱的小女孩停止了呼吸。然后,她又和丈夫王卫斌一起,用被子紧紧捂住杨小琴的面部。很快,试图挣扎的杨小琴就再也不动了……

案发后,检察机关很快以抢劫和故意杀人两项罪名,将王丽华、王卫斌夫妇起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上午,该院开庭进行了审理。检察机关认为:两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在得逞后为灭口而非法夺取他人生命,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该根据相关法律予以严惩。 面对指控,王丽华的说法出人意料,“这些都是事实,是我做的,但是我和李勇一起做的,王卫斌没有参与。”

突然冒出来的这个李勇是何许人也?据了解,此人是一个做猪肉生意的商人,曾经与二王夫妇有“矛盾”,但根据对此人的调查,案发当天他开着车前往红河进货去了。于是,法官就此向王丽华发出质问:“那天李勇有不在现场的证据,人家买猪去了,怎么会是他干的呢?希望你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妻子如此“保护”自己,作为第二被告的王卫斌显然心知肚明。法庭上,他也试图用“真凶是李勇”这一思路来为自己辩解。但是,在他自己曾经多次承认有罪的卷宗材料面前,这种翻供的做法显然苍白无力,完全占不住脚。

鳏夫索赔600万,当庭被驳回

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害人杨小琴的丈夫王启国坐在原告席上一脸悲怆。其代理人柴正普律师在宣读完请求严惩两被告,并赔偿20余万经济损失的起诉书后,扭头与自己的委托人压低声音说了几句话,随即便补充道:“我们临时增加一条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因其罪行而给原告家庭造成的巨大的精神伤害——60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对此,审判长当庭作出了裁决:驳回该项请求,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律师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只受理受害方关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请求,而精神损失则不予受理。

说到赔偿问题,本案的尴尬立即就显露了出来:两被告本来就非常穷,几乎没有什么财产可以用于赔偿。审判长在充分注意到这点时,便询问原告人王启国是否要坚持其20余万元的索赔。在良久的沉默之后,王启国眼圈红了,低沉而又缓慢地回答:“就算能赔一千万、两千万,又有什么意义呢?好吧,我不告了……”“本庭裁定同意撤诉,现在请你和你的代理人离开审判区,坐到旁听席上去。”审判长立即宣布。

经过半天的审理,昆明中院没有当即作出一审判决。据悉,由于案情重大,此案将报该院审判委员会进行研究。走出法庭时,王启国面对媒体表示自己依然沉浸在巨大的悲伤之中,不愿再多提及家中不幸的惨剧。“被告人应该受到最严厉的制裁……”随即,他黯然地离开了法院。

反思:原本可以避免的悲剧

经法院指定成为本案被告辩护人后,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的肖静律师感到心情非常沉重。据其介绍:在被家中保姆捆绑起来直到最后被害的过程中,杨小琴显得非常害怕,没有进行任何反抗。在王丽华外出取钱时,她说绑得太紧很疼,王卫斌还良心发现似的为她解开了绳子,并让她和女儿一起从客厅回到卧室休息了一会。不久,母女二人重新又被绑了起来,这时候杨的手机开始响了,一直响了好多次。王卫斌似乎听得心烦,还专门问杨要不要接听,杨看了看号码,知道是自己丈夫打来的,却连连摇头,表示不接,估计是担心丈夫如果在此时出现的话,没准也会遇上“麻烦”。“作为一家著名企业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绝对是高级知识分子,也是见多识广的精英人士,面对这种突然遭遇的暴力时,怎么会表现得如此胆怯,如此缺乏理性呢?”肖静律师觉得应该借此案,来给广大普通群众上一课。“杨小琴显然错过了至少两次可以报警或求援的机会,一次是绳子被解开时,一次是有电话打进来时。本案的一个具体情况是,当时看守她们母女的王卫斌是个四肢乏力的病人,如果杨抓住这两次机会,带着女儿冲出去,或者设法给外界取得联系,发出求救信号,那么,本案母女二人遇害的悲剧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

杨小琴其人

1969年3月出生,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6月入党,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某冶炼厂技术处副处长 、处长,技改工程部副主任兼设计处处长等职。1998年5月至1999年3月,曾任某冶炼厂技术处副处长 ;1999年3月至1999年12月,升任该公司副总工程师兼技术处处长。2001年5月至案发前,任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兼该的子公司董事长。

 

【责任编辑】爱 芳

热点专题
经典案例 法学理论
法律论文 今日说法
婚姻家庭 房地产 医疗纠纷
道路交通 公司企业 劳动保障
民法专题 刑事专题 程序专题
咨询大厅 法律论坛 我要加盟
 

全国律师名录大全       河南省律师名录大全

按地区找律师
按专业找律师
学习法律知识
查找法律文书
查 找 论 文
经 典 案 例
最新法律法规
发表评论
呢称: 匿名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作品。
·本站有权保留编辑或删除网友评论中的任意内容。
·本评论发言者纯属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关于大河法律网 | 网站建设 | 会员服务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友情合作 | 帮助中心 | QQ群咨询

Copyright2005-2008 dahe148版权所有
本站法律顾问:高灿杰律师   豫ICP备05000973号   技术支持:大河在线
客服QQ: 552538545 552538546 552538552 552538553 咨询电话
0371-63047000 E-mail: dahe14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