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河法律网讯】

● 被采访人: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 王东盛律师
● 采访人:大河法律网编辑艾芳 许合军(以下简称编辑) 、 ● 采访地点: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
● 采访时间:二00七年二月一日
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七年,是江苏省较早设立的规模较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在业界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事务所成立九年多,始终高度重视律师队伍的素质培养,形成一套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律师培训和综合业务考核制度,凝聚了一批自我培养的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的业内精英,形成了团结协作、开拓创新、诚实守信的团队合作精神。现全国共有执业律师和工作人员200余名,南京总部有诉讼、专业、非诉综合承办部门九个,专业工作机构16个,办公面积3000多平方米。本所及执业律师多次被上级主管机关授予“人民满意司法行政单位”、“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先进”、“十佳律师”、“知名律师”、“江苏省律师辩论大赛一等奖”等多项荣誉,参加了第六届世界华商大会全过程的法律服务并受到赞誉,担任包括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和工作部门在内的数百家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今天的风可真大,当我们如约来到王主任办公室的时候,他正在耐心地等我们.一阵寒喧之后,采访便进入了正题! 编辑:能不能先简单谈一谈咱们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发展情况? 王主任:天之权律师事务所总部在南京,在我国一些大城市比如北京、上海、郑州等地设有分所,太原的分所正在组建之中,明年底增设5-10家.此外还与香港胡百全所、美国福利等多家律师事务所建立了联盟式合作关系。是一家大规模的全国连锁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我们除了传统的诉讼业务外,还致力于非诉及专项业务的开拓。郑州分所是2004年5月份成立的,由最初的3名律师发展为现今的15名律师。近期我们想扩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希望吸收一些年轻优秀的律师加盟,共同创业。 编辑:咱所和香港的律师事务所之间是怎么合作的? 王主任:天之权律师事务所与香港 胡百全律师事务所有着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 ,合作形式为;双方在南京和香港互设代表处,加强日常联络,这样内地的律师和香港的律师就能很好地相互沟通、相互学习,另外在办理案件中,如果遇到取证送达,设立公司,海外上市等法律问题时,就可委托代表处来处理,省时省力,方便快捷!

编辑:当初在郑州设立分所有没有考虑地域的优势? 王主任:郑州地处中原,交通便利,是全国商品大集散地之一。当初在郑州设立分所是经总部深思熟虑后的,我们的口号和目标就是“立足中原,辐射全国!” 编辑:外地律师事务所在郑州设立的分所和本地律师事务所相比,有哪些优势和弊端?
王主任:外地律师事务所在郑州设立分所有优势,但同时也有不利的一面.以我们所为例吧,优势就是南京总部对各个分所都大力支持业务的发展。总部对自己开拓的案件按地域划分统一配置,总部与分所之间.分所与分所之间,互相配合,有机协作,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降低了办案成本也为委任人节俭了开支.目前,以郑州为中心,基本形成了覆盖中国主要经济发达地区的服务网络,能够提供多方位的法律服务,在跨地区服务方面,其优势尤为显著,是其他所无法比拟的。弊端是河南人可能有排外心里,对外来律师所不容易接受;还有就是办案程序相对复杂,有影响的案件都要请示汇报。我们所刚成立时的律师都是总部派过来的,现在招聘的都是本地律师。 编辑:您给自己的定位是哪个领域? 王主任:从开始做律师起,我就主要办理刑事案件和房地产案件,在办理这两类案件的过程中已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当然也有教训.我想我的明年还是以这两类案件为主,兼顾其他非诉讼业务!认真勤勉地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优质而高效的法律服务. 编辑:现在离婚率在逐步攀升,而且在离婚案件中基本上都会牵涉到房地产问题。对婚前一方交了首付,办理了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地产纠纷,您认为怎么处理? 王主任:我国法律目前对“婚前一方交了首付,办理了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地产纠纷”没有明确规定。现在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房子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得到房子的一方给予另一方房子价值一半的补偿;另一种是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房子认定为婚前办证的一方所有,婚后的共同还贷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观点可能不利于保护女方的权益,因为有物业升值等因素。但就我个人而言,还是比较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编辑:做刑辩律师是不是要比做民事案件的律师要求更高? 王主任:刑辩律师的才能主要表现在法庭上,首先;准备要充分,反应要快,思维要敏捷;人家公诉人是专攻刑事法的;另外刑辩律师的风险要比其它律师的风险大得多,这就要求刑辩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富有理性.保护自己,为正义而辩. 编辑:刑诉法修改以后,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介入,为律师办案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环境。但现实中还存在律师“会见难”,您在办案中遇到过吗? 王主任:96刑诉法规定,律师可在侦查阶段介入,为律师办案确实提供了宽松的环境,同时也保障了被告人权益。但问题也不少,比如对律师调查权的过份限制无疑是立法上的倒退.“会见难”的问题我也遇到过,主要表现在一些县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实践中,律师会见时往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机关还会寻找各式各样的理由和借口踢来踢去,让律师为此花费很多时间,疲于奔命,浪费了大量社会貲源;相信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加快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完善,会见难会得到有效地解决! 编辑:能不能把您的成功经验和年轻律师一起分享? 王主任:年轻律师要想在律师界有所作为,首先要大力宣传,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让公众、让社会了解你自己;其次要有吃苦精神。用心做案件有时是很苦的!要求自己不放过任何一个有利于委托人的细节;承诺别人每一个案件无论成败都无愧于心;有一百个案件垫底我们才是社会意义上的律师;三是要不停地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地出台,旧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修订,这就要求每一位律师都不能停止学习。要活到老,学到老!学无止境. 编辑:谢谢王主任接受我们的采访!希望您多关注我们大河法律网! 王主任:会的,一定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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