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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尊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
魏 玮郑州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新闻背景
近日,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为变更儿子姓名引发的诉讼案件。
1996年,洛阳市人张山和王颖经人介绍结为夫妻,1997年11月喜得贵子,俩人共同商量将孩子起名张昊。1999年5月10日,经法院调解,两人解除婚姻关系,一岁零三个月的婚生儿张昊由张山抚育,王颖每月支付抚育费50元。
2003年,张山在孩子入托前,到当地公安机关将儿子的名字变更为张瑞锋,此后孩子以张瑞锋的名字入托上学,现在已是一名小学四年级的学生。2006年11月7日,张山提起诉讼,要求王颖追加抚育费;同日,王颖提起诉讼,要求将孩子的名字重新变更为张昊,并要求享有探视权。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征求了孩子的意见,孩子决定使用现有姓名张瑞锋。2007年1月,法院先后作出判决,将抚育费提高到300元,判决王颖每月前三周的每个周日有不少于两个小时的探视时间,同时驳回王颖要求改名的诉讼请求。 (据《今日安报》)
说法
主持人:夫妻离婚后,一方在不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能不能更改孩子的名字?
赵尊科:名字是由姓和名两部分构成的,我国俗语中有“行不更名,坐不改姓”之说。名字代表一个人,是一个人的文字标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这里确定了一条法律原则,即禁止作为父或母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更改孩子的“姓”。至于“名”是否可以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尽管如此,擅自改“名”仍不宜提倡。原因在于:如果说“姓”是家族标记的话,“名”应当是父母为自己的孩子所作的标记。通常,父母在人世间最熟悉、最亲切的莫过于自己孩子的名字,“名”的更改同样会给人以改头换面之感,在生活中常常出现离婚一方在另一方擅自为孩子改名后拒付抚养费的情形,这也说明一方擅自更改孩子的名字并不为对方所接受。
魏玮:一方在不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更改孩子的名字,否则是对另一方感情的一种伤害。
主持人:如果一方擅自为孩子改名,对方能否拒付抚养费?
魏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是父母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不因父母的离异而有所改变。孩子即使改名,父母子女关系并未改变,父母对改名后的孩子仍有抚养义务,不得以孩子已经改名为抗辩理由拒付抚养费。
主持人:在夫妻意见不一致的情形下,如何处理姓名权纠纷?为什么还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魏玮: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最高人民法院也曾批复,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充分考虑到孩子的感情和心理,以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为最高准则,避免因频繁更名给孩子带来心理阴影。除此之外,还应尊重孩子的个人意愿。如子女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那么法院判决时应在相关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孩子本人的意愿。
本案中,张山未经王颖同意便擅自变更孩子姓名,其行为虽然不妥,但是,鉴于孩子使用变更后的姓名已经4年,并且已经用于户籍、学籍等身份证明中,现在再次予以变更,明显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
赵尊科:孩子的名字往往是在其出生后由父母决定的,但最终享有姓名权的主体是孩子。姓名权包括姓名决定权、使用权和变更权,在孩子成年之前,只要能够意识到姓名对自己的影响,包括现在的姓名是否悦耳、顺口,是否便于书写,是否具有某种寓意等,可以以自己的意愿改变姓名。在孩子成年后,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姓名权的各项权利,当然可以自己更改姓名。从本案来看,擅自改的名字不一定要改回来,作为一个8岁的孩子,具备了一定的识别能力,应当考虑其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