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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明确满16岁不满18岁青少年初犯处罚规定
发布时间:2007-1-27 来源:新华网 作者:【 我要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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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大河法律网讯】 新华网北京点击查看北京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1月26日电 (记者 田雨) 公安部26日发布的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青少年“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具体情形予以明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2项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部的解释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2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曾因不满16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责任编辑】爱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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