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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公司强制休假获赔4万元
发布时间:2007-11-15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作者:【 我要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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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大河法律网讯】 王先生在工作3年后的一次例行体检中,查出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随后,他被公司强制休病假,工资从每月4000元降至基本工资300多元。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定,按照王先生的意愿,他可以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公司须赔偿4万余元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王先生在一家科技公司内搞研发,并在该公司工作了3年多。王先生称,2006年9月,公司依据体检报告单,以其所患乙肝具有传染性为由,强制其回家休病假,并将其原有的每月4000多元工资降低为300多元。王先生认为,自己实际上不属于确诊的乙肝病人,也不属于疑似病例,而是病原携带者,有关法律法规并没禁止他这样的人从事研发工作。

  最终,王先生因公司强令其休假、不提供劳动条件并克扣工资,只得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随后,王先生将原公司告上法院,认为自己依法应得到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庭审时,原公司表示,体检中心的医生当时曾口头通知,王先生的乙肝病毒处于传染期,该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对传染病人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为避免病毒扩散危及其他员工,该公司才建议王先生暂时休假并进行治疗,并在休假期间按国家规定支付其基本工资。现王先生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即行解除,公司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主张王先生携带的乙肝病毒具有传染性,要求其休病假并发放病假工资,但所提供的《医院检验科报告单》上,并无医院公章及具体名称,其真实性无法审核,同时也没有任何医院开具的王先生病休证明,故该主张不予采信。王先生被公司强制休息,不提供劳动条件,进而克扣工资。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获得补偿。

  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责令王先生的原单位支付其4万余元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爱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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