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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析彭宇案:彭宇为何要赔45876.36元
发布时间:2007-10-8 来源:法制网 作者:【 我要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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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大河法律网讯】  

 彭宇案发生至今,已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自始至终,舆论一边倒地偏向彭宇一方,特别是9月5日,法院一审判决彭宇败诉赔偿原告45876.36元后,支持他的声音空前高涨,几近“沸腾”的程度。
  像这样一个“罗生门”式的谜团,或许只有当事人才知道事实真相。在双方各执一词时,司法的步伐却不能停滞不前,法官必须作出裁决。
  正义的天平向谁倾斜?不能仅仅依靠道德,而只能以证据说话。
  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所专家吴丹红,解析这一事件。

  案情简介:

  彭宇称:2006年11月20日,他坐83路公交车下车时,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离站台不远的地方,出于好心,他忙上前将其扶起,并帮忙把她送至医院。老太太称:是亲眼看到彭宇撞倒自己的。
  双方调解未果,2007年1月4日,老太太把彭宇告上法庭。经过3次开庭后,法院认定彭宇与老太太相撞,赔偿损失45876.36元。
  彭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法制网记者 周斌

  解析一:法院何以认定彭宇与老太太相撞?

  判决书内容: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讯问笔录。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宇称其没有撞到老太太;但其本人被老太太撞到了。被告申请证人陈二春出庭作证,证人陈二春证言主要内容:当时没有看到原告倒地的那一瞬间,也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时候原告已经倒在地上,被告已经在扶原告……
  吴丹红:被告没有对谈话笔录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而主要对其形式提出质疑。没有直接否认谈话笔录所述的内容,不构成有效的抗辩。“彭宇称其没有撞到老太太;但其本人被老太太撞到了。”这种解释,不会是老太太所言,而必然是彭宇所言,只有被告才会辩称他没有撞到老太太,此说的目的是想证明老太太有过错,也非常合理。证人没有看到原告倒地的一瞬间,也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这个证言对于证明本案主要事实“原被告有没有相撞”并没有关联性,因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被告基本上没有任何证据。但本案对被告不利的证据却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住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法院谈话笔录以及法院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法官在庭审中还可以观察到当事人和证人的态度证据,这是任何一个没有亲历审判的人不能妄加置评的。

  解析二: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是否可以介入?

  判决书内容:被告认为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是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且很多内容都不是被告所言;本案是民事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该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吴丹红: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法律只规定物证必须要原件,没有规定书证必须要原件。这说明现有规定下,公安机关提供副本并无不妥。被告辩称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这是对民事诉讼证据的错误理解。当时案件发生在公交车站,公交治安分局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是有权进行调查的,而且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只是作为证人作证而已,并非侦查机关。《规定》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在被告提不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询问笔录是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的。

  解析三:法官是否可以依据常理、情理而非法理断案?

  判决书内容: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吴丹红:与其他国家的证据制度一样,我国也承认法官的自由心证,并且承认法官可以以经验和逻辑断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除此之外,法官在审判中可以运用事实推定,根据逻辑和经验法则,由已知的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而且,在双方证据不足的时候,法律也赋予法官可以根据“优势证据标准”作出裁判的权力(《规定》第七十三条),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即可下判,而不需要“排除合理怀疑”。法律规定法官可以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而且认证活动本身也离不开逻辑和经验。我们可以质疑法官运用逻辑和经验的过程,但不能质疑运用逻辑和经验的行为。

  解析四:45876.36元这一数字是如何得出的?

  判决书内容:原告诉求赔偿136419.3元,法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114690.9元。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
  吴丹红: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责任编辑】爱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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