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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1.8亿元非法吸收存款案宣判
发布时间:2007-10-22 来源:武汉晚报 作者:乐水【 我要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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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大河法律网讯】 昨悉,宜昌中院终审审结一起涉案资金达1.8亿元的重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单位被告湖北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罚金100万元,公司负责人龚某、张某玉、张某艳分别获刑9年、3年半和2年半。

  2002年4月,湖北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枝江登记成立,龚某任董事长、法人代表,张某玉任该公司出纳,张某艳任该公司董事、会计。公司成立后,该公司先后以年息10%、12%、14%、15%的高额利率,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669人次,共计人民币1.8亿余元,用于该公司经营活动。

  后来,因为公司亏损,龚某及其妻子张某玉于去年8月外逃。至案发时,该公司资不抵债,累计亏损4461万余元。该公司尚欠公众存款425人次,计人民币2850万余元。案发后,张某艳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北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给予刑罚处罚。龚某等3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龚某是主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爱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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