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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旅行“补游”案判决
发布时间:2007-10-22 来源:人民网 作者:【 我要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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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大河法律网讯】 人民网上海10月22日电 (记者包蹇)黄金周出游,旅行社擅自缩水减少景点而增加购物环节,为此消费者马骋父子将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安排在相同时段补游。而旅行社则认为,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只需赔偿马骋父子280元的费用即可。今天,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判决旅行社违约,并应向马骋父子赔偿2400元。这是国内第一例消费者起诉要求旅行社安排补游被擅自减少的游览景点案。

  马先生诉称,今年4月23日,他与春秋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携子参加该旅行社“五一”期间组织的云台山、洛阳、郑州、开封旅游,但该旅行社指派的导游擅自减少合同约定的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却增加合同外购物点。回沪后,马先生与春秋旅行社交涉,该社表示,按照国家旅游局1997年发布实施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办法》有关规定,退还其未游览的景点门票80元,并赔偿同额违约金80元,同时退还导游费10元等,加上赔偿与马先生同行的其未成年的儿子,共赔偿280元。马先生没有接受,提出按照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要求该社就双方签订的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履行合同,应另外安排在长假期间补游这两个遗漏的景点。但未能与旅行社达成一致。

  今年6月底,马先生向上海市黄浦区法院递交诉状,将旅行社告上法庭。马骋还表示由于自己参加的是“五一”黄金周的旅游,因此,要求旅行社将补游的时间也安排在“五一”、“十一”或者春节这样的法定长假,所乘坐的航班也要求在早晨8点以后晚上10点之前。且提出,如果旅行社无法继续履行的,应赔偿通过其它旅行社进行该部分旅行的费用5890元,并要求承担原告律师费4000元。

  春秋旅行社辩称:该合同在2007年5月7日就已履行完毕,当时确有两个景点没有游览。但对原告提出赔偿请求不能接受。而根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被告只需要退一赔一,即返还景点门票及导游费用并赔偿同等金额,故只需赔偿280元。

  法院认为,旅行社减少主要游览景点,增加购物点的行为构成违约,但因为合同对于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考虑到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并不适于强制履行,应以赔偿违约损失为妥。而赔偿额不应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对原告要求按照市场价赔偿并赔偿律师费的主张不予支持,综合交通、食宿、门票、导游等标准,法院判决赔偿2400元。

(责任编辑:苏楠)

 

【责任编辑】爱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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