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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被撞老子告 白白损失八百元
发布时间:2007-1-15 来源:东方法眼 作者: 【 我要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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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大河法律网讯】 2006年5月30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对一起老父亲自作主张为儿子诉讼的案件作出了驳回起诉,诉讼费用809元由原告方负担的裁定。

  2006年2月25日18时25分左右,于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二轮摩托车,途经海安县大公镇马舍村12组地段由西向东行驶,因观察情况不够,措施不力,且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与亦经该地段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的王万进相撞,双方均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于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双方未能就经济赔偿达成一致意见。

  2006年3月31日,王万进的父亲王元秀来到海安县法院,向立案庭递交了具状人为王万进,要求判令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王万进医药、住院伙食补助、误工、护理、交通等费用合计37926.69元并负担诉讼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次手术费等待伤残评定后确定的民事诉状。王元秀同时还递交了署名为王万进的鉴定申请书一份,申请对王万进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同时对医疗期、护理期一并提出法医意见。还提供了一份委托人署名为王万进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海安一律师为特别授权代理人。随后,王元秀又以王万进的名义预交了案件受理费1527元及其他诉讼费用759元。

  2006年5月24日,海安县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原告方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及两被告经协商达成协议。此前,由于王万进伤残评定时间未到,未进行鉴定。然而事隔才一天,王元秀便来到法院,表示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判决。承办该案的法官指出,王元秀无权提出这一要求,因为他既不是当事人又不是代理人。王元秀则讲,原告是他儿子,诉状、鉴定申请及授权委托书上的“王万进”的签名均是王元秀所写。5月29日,王万进亲自来到法院,向法官讲此案不是他本人所为,起诉状、评残申请及授权委托书上“王万进”均是其父亲写的,诉讼费用也是父亲交的。而且其与父亲不居住在一起,父亲住在老家海安县仇湖镇,而其住在工作地苏州。当日,王万进还向法院出具了一份声明,表示其对本案的情况一概不知,对调解协议不予承认。

  海安县法院在查明此案起诉、交费及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均系王元秀所为,而非王万进本人意愿,王万进书面表示不予追认的基础上,裁定驳回了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预收超过此额的作退费处理)、其他诉讼费用759元,由原告方负担。

  本是一番好意为儿子讨要赔偿款的王元秀,不得不为他擅自所为付出了代价。

  法官提示:本案实际上涉及到冒名诉讼。据笔者调查,目前这种现象并不鲜见,在有的地方甚至还很严重。冒名者通常都有被冒名者的身份证,并亲自到法院办理起诉手续,起诉书中均有被冒名者的“签名”或“盖章”,个别冒名者还作为被冒名者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冒名诉讼本质上是一种妨碍诉讼的行为,而且是一种故意的行为,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为此,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作为广大公民,要增强防范意识,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和相关证件,不要轻信他人或轻易将证件交予他人。如进行诉讼,本人要亲自到法院递交诉状;因疾病、出差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为起诉的,一定要亲笔书写授权委托书。

  作为法院,立案时,在对原告的资格进行形式审查中,要特别注意核对起诉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及相关手续复印件的真实性和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他人代为诉讼的案件,应当对当事人和代为起诉人同时进行主体资格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冒名诉讼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根据情节的轻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冒名诉讼人采取罚款或拘留等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陈爱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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