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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女孩支持养母告赢生母
发布时间:2007-1-10 来源:东方法眼 作者: 【 我要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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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大河法律网讯】  11年前,她刚出生不久就被父母送给了他人;11年后,当她得知亲生父母将抚养她11年的养母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的时候,她走进法庭支持养母,并最终赢得了官司。

  超生女婴送他人

  1995年2月的一天深夜,睢宁县双沟镇一户农家小院里,一声清脆的婴儿啼哭声划破夜空的宁静。接着,传来的是男人焦急的声音:“快看看,带不带把儿?”片刻,就是男人长长的一声叹息和女人忽然而起的低沉的呜咽。

  这对男女主人就是时年30岁的韩正明和时年32岁的妻子史凤霞。在此之前,他们已经先后有了两个女儿。为了躲避罚款,久久的沉默之后,韩正明狠狠地对妻子说:“趁村里还没有人知道,赶快把她送人。”。

  韩正明抱着孩子来到邻村的远房亲戚胡有新家,掏出50元钱放在桌上,说:“这个孩子我家不能养了,如果给村里人知道我们罚不起款。请你先抚养一段时间,以后怎么处理你看着办吧!”

  几天之后,远在徐州市区,与双沟镇相距50多公里的王大金、刘蓝芬夫妇因结婚20多年没有生育,当听说有人想把小孩送人的消息后,立刻赶到胡有新家抱走了女婴。他们为小孩取名王银巧,并在公安部门进行了户籍登记,与户主王大金登记为父女关系。

  王大金、刘蓝芬夫妇对王银巧视同己出,疼爱有加。尤其是养母刘蓝芬,把全部的爱都放在了王银巧身上,母女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可是,因种种原因,王大金、刘蓝芬于2004年8月经法院判决离婚,王银巧随刘蓝芬生活,抚养费由刘蓝芬自理。2005年初,刘蓝芬与张国华结婚,王银巧户口也迁入张国华家,与户主张国华户籍上登记为养女关系。

  生母思女泪千行

  小女儿被送人后,史凤霞整个人就像被抽空了一样,好长时间都没有恢复元气。后来听说小女儿被送给一户好人家收养了,养父母待女儿相当不错,心中才略有安慰。其间,在王银巧不知情的情况下,史凤霞还忍不住去王大金、刘蓝芬家偷偷看了女儿一次,看见女儿在刘家吃穿不愁生活得很好,再想想自己肯定给不了女儿这么好的生活条件,无奈地接受了现实。可是,每每想起这个“流落”在外的小女儿,史凤霞心中还是有说不出的疼痛。

  斗转星移,光阴荏苒,10年的时光悄悄过去了。当年那个抱在手上的弱小女婴,在养母的精心养育下,已经出落成可爱的少女。这10年间,韩正明、史凤霞夫妇吃苦耐劳,也逐渐走上了致富之路。史凤霞总在懊悔,如果以前经济条件有这么好,就不至于把小女儿送给别人家了。

  2005年初,一直在关心着女儿信息的史凤霞,偶然听到了刘蓝芬离婚又再婚的消息,想当然地认为女儿生活在养母家,现在面对的是继父,肯定没有好日子过了。于是,深深不安的史凤霞下定决心,不惜一切代价要让女儿回到自己身边。

  史凤霞找到胡有新,让他告诉刘蓝芬,要多少钱都补偿给她,只要把女儿还给她。当胡有新来到刘蓝芬家,吞吞吐吐说明来意后,刘蓝芬马上翻了脸,把他往门外推:“女儿是我的心头肉,谁都别想她的心思。离婚时为了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我放弃了全部财产。难道我还看得上他们的补偿?叫他们别做梦了!”

  既然私下协商不成,史凤霞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女儿。

  为索女儿上公堂

  2005年4月,史凤霞动员了丈夫韩正明后,共同把刘蓝芬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刘蓝芬收养王银巧的行为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有新无权作为送养人将王银巧交给他人抚养,且双方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收养手续,因此刘蓝芬收养王银巧的行为无效。对于刘蓝芬为王银巧所支出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用,韩正明、史凤霞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刘蓝芬收养王银巧的行为无效;刘蓝芬将王银巧交还于韩正明、史凤霞;同时判决韩正明、史凤霞给付刘蓝芬补偿款人民币25000元。

  幼女出庭随养母

  韩正明、史凤霞夫妇与刘蓝芬虽然在法庭上针锋相对,但是他们出于对王银巧共同的爱,一直没有把收养她和关于打官司的事告诉王银巧,所以在很长时间里王银巧都被蒙在鼓里。不知道养母在忙什么,而养母的超乎常态的表现到底让她起了疑心,经不起她一问,刘蓝芬含泪向她讲述了一切。王银巧为养母擦去泪水,坚定地表示:“妈妈,我只有你一个妈妈!我永远不会离开你!我要去法院,告诉法官叔叔和阿姨,不要把我们分开。”

  有了女儿王银巧的支持,刘蓝芬很快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称:原告承认曾在送养后偷偷看过王银巧,说明原告对胡有新将王银巧送给自己收养是明知的,自己收养王银巧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王银巧出生数日即由自己收养,母女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由上诉人抚养王银巧对其健康成长更有利,特别的是王银巧本人也不愿随被上诉人生活,而愿意与上诉人生活。同时,她还认为原告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法庭上,面对亲生女儿“不愿随被上诉人生活”的回答,虽然让韩正明、史凤霞感到始料不及,但是他们还是要努力争取,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州中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王银巧自出生时起,即随刘蓝芬生活,并在户籍上与刘蓝芬登记为母女关系,韩正明、史凤霞主张王银巧系寄养在刘蓝芬家,其每年都支付上诉人抚育费用,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与他们自己的陈述间存在矛盾;韩正明、史凤霞主张王银巧系胡有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交给刘蓝芬抚养,其直到2004年底才知道女儿在刘蓝芬家,但既然是将女儿寄养在亲戚家,按照常理,韩正明、史凤霞应常去探望,而其述称近十年间只“偷偷”在刘蓝芬家看过女儿一次,且韩正明、史凤霞的陈述前后矛盾,故对其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就刘蓝芬收养王银巧行为的效力而言,韩正明、史凤霞自愿送养王银巧,刘蓝芬与王大金婚后未生育子女而自愿收养王银巧,且办理了户籍登记,该收养行为并不违反当时的收养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王银巧自出生时起至今一直跟随刘蓝芬生活,现已11岁,与刘蓝芬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如现在改变其生活环境,势必对其心理造成不利影响。韩正明、史凤霞除王银巧外尚有其他子女需要抚养,而刘蓝芬目前只需抚养王银巧一人,王银巧亦明确表示不愿意随韩正明、史凤霞生活,故由刘蓝芬继续抚养王银巧,对其成长更有利。

  遂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韩正明、史凤霞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陈爱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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