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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吴试矛“叫板”安庆市公安局一案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07-1-10 来源:东方法眼 作者: 【 我要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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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大河法律网讯】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6}迎行初字第20号

  原告吴试矛 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安庆石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站高级工程师,住安庆市石化大湖生活区新北区79栋17号。

  委托代理人顾大松 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志愿者。

  委托代理人严定国,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志愿者。

  被告安庆市公安局,住所地本市孝肃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荣,该局局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姜显龙, 该局交通警察支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捷,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试矛不服被告安庆市公安局行政答复,于200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6年8月15日受理后,于2006年8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0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试矛及其委托人顾大松、严定国、证人刘东平,被告委托代理人姜显龙、杨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6月15日,原告用“慧剑剪雨”的网名,在安庆市政府网站的议程市民论坛的在线回复栏目中,以《请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回答》为题,要求被告就在安庆市启用机动车驾驶人IC卡信息管理系统的决定,公告其所依据的安徽省公安厅公交管?004)314号文件《关于全面实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管理系统建设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2004)314号文件],被告以该文件是省公安厅实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管理系统建设的一个工作方案,不是向社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由,拒绝公告该文件。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行政知情权并构成了行政不作为。故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在安庆日报、安庆市政府网站市民心声专栏的在线回复栏目和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的明显位置公告(2004)314号文件的全部内容。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2、原告的“慧剑剪雨”网名实名注册资料(复印件);3、原告在网络上的请求信(复印件);4、被告的网络答复(复印件);5、被告的下属交通警察支队的电子屏公告(复印件);6、安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复印件)。

  原告提供证据的目的是,被告的行政答复客观存在,原告与被告的答复有利害关系,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其诉讼请求的理由成立。

  被告辩称,1、原告要求公告(2004)314号文件没有法律依据,其申请方式也不合法;2、被告不具有公告该文件的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法律依据:1、2005年8月10日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安庆日报》上的公告;2、《保密法》;3、《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4、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在《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5、安庆市任命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复印件)。

  被告提供证据的目的是,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被告不具有公告314号文件的职责。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依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逾期提供。本院认为,2006年8月18日法院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8月26日、27日系法定假日,被告遂于8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被告的举证在法定期限内,原告的质疑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经庭审查明,原告吴试矛系安庆市两轮摩托车机动车驾驶员。2006年6月15日在安庆市政府网站的宜城市民论坛的在线回复栏目中,用“慧剑剪雨”的网名,以《请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回答》为题,就在安庆市启用机动车驾驶人IC卡信息管理系统的决定,公告其所依据的(2004)314号文件。安庆市公安局于2006年7月4日在线公开答复,以该文件是省公安厅实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管理系统建设的一个工作方案,只对交警单位内部具有指导意义,并不是向社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且交警部门没有公布上级行政机关公文的权利(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为由,拒绝公告该文件。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得知,原告在安庆市政府网站的宜城市民论坛在线回复栏目中法的网贴,向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了要求公告(20040314号文件的申请,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向安庆市公安局提出了要求公告该文件的申请,且安庆市公安局并无在报刊、网站上公布(2004)314号文件的法定义务。故此,原告认为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试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和其他诉讼费100元,共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姚 敏

  审判员 晋德忠

  审判员 李 蕊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 晶(实习)

 

 

【责任编辑】陈爱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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