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律师|法律咨询|法律文书|法律专家|法律职业|法规|法律知识|性罪错|法网论坛|法律服务|法网博客|公益律师|律师所|法律新闻|法律辩论|诚信律师|委托律师|法学家|法友搜|法律新书|法医|法学院|法律网站
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大河法律网服务热线:0371-63047000
返回大河法律网首页
首页 - 今日说法 - 大案要案 - 高端访问 - 河南要闻 - 法制要闻 - 合同范本 - 合同 - 公司 - 道路交通 - 医疗 - 劳动 - 图片 - 专题 - 视频
婚姻家庭 - 经济法专题 - 房地产 - 民商法专题 - 刑事专题 - 程序法专题 - 行政法专题 - 诉讼指南 - 专家顾问团 - 司考 - 论坛 - 招聘
律师库 律所库 案例库 论文库 文书库 法规库
VIP律师推荐 婚姻家庭专长律师     
大河法律网首页 >
谈明知被强迫卖淫而嫖宿的应构强奸罪
发布时间:2007-1-10 来源:东方法眼 作者: 【 我要发表评论
最新咨询
·住房公积金
·关于住房公积金
·十万火急 请速回复 谢谢
·房产交易
·二手房买卖
·我的朋友被人报复殴打受伤严重,我想知道伤
·集体企业出售的有关法规
·被打一方如何争取民事赔偿
·法院能不能拒绝给我立案?
·欠条被撕,复原后有法律依据吗
·我的朋友被人报复殴打受伤严重,我想知道伤
·多谢您的指导

 

热门图片
北工大外国语学院学生杀死女友被判死缓
游客遇车祸 组团旅行社和地接旅行社对簿公
重庆万州杨红力涉黑案开审 17人被控7罪
正文
大河法律网讯】 案情:张某与李某经营一休闲场所,二人强迫新来的服务员小王卖淫,但王不肯。一日,嫖客周某到该休闲场所嫖娼,张某收取了周某嫖资200元后,让小王接客。在包厢中,小王向嫖客周某言明自己不卖淫,是被老板强迫的,拒绝与周某发生性行为。周即离开包间找张某和李某,说小姐不同意,要求退回嫖资。张、李二人一听大怒,遂进入包厢对小王拳打脚踢,并将其衣服扒掉,然后出来对周某说,已经同意了。周某便进入包厢对小王说,“这不能怪我噢”,遂与小王发生了性行为。事后,小王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本案在处理中,对于张某与李某构成强迫卖淫罪没有异议,但对周某是否构成犯罪,却产生了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周某构成强奸罪。理由是:周某明知小王不是卖淫女,且不同意与其发生性行为,又明知小王是被他人强迫,仍与小王发生性行为,故其违背了妇女意志,侵害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应按强奸罪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仍然是嫖娼行为,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受到行政处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从本案来看周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周某一开始从主观上是去嫖娼的,没有强奸的故意。但在周某在嫖宿小王时,小王明确表示其不是卖淫的,是老板强迫的,周出来找其老板退资,老板二人对小王拳打脚踢后对周某说:“已经同意了”,周某说:“不能怪我噢”。遂与小王发生性关系。从这一情节表述中可以看出小王的同意是被打过后同意的,周某且桓鲂闹墙∪娜耍Φ敝佬⊥跏潜槐┝π财认碌耐猓皇切⊥跄谛恼媸狄馑嫉谋硎尽R虼酥苣秤星啃械墓室狻?/p>

  再者,如果小王不同意与周某发生性关系,则小王还要被打。周某就是利用小王怕被老板再打的心理,达到与小王发生性关系的目的。这正是刑法上所说的使用“其他手段”。这种其他手段是周某利用老板二人使用暴力给小王所带来的震慑作用。因此老板——张、李二人在强迫卖淫罪中的暴力行为给被害人小王所带来的威胁,使得周某强奸顺利得逞。这个观点并不违反刑法上的“一行为一评价”的原则,张、李二人使用暴力是为了通过小王的性来获取非法收入,刑法评价这一行为是强迫卖淫罪,而周某则利用张、李二人的暴力去获得小王的性,刑法评价的是周某的利用心理,而非仅仅是张、李二人的暴力行为。正是这种利用心理,成为周某行使强奸的“其他手段”。完成符合刑法“一行为一评价”的原则。因此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另外,周某的行为明显违背的妇女的意志,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性。笔者认为,妇女的性行为和性意愿归属于自己,而与场所或环境没有任何关系。即使张、李二人用暴力改变了小王的性意愿,但周某此时是明知小王性意愿不是本意,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形成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除非周某不知小王是被迫的。如果小王在见到周某之前,已被张李二人痛打过后,见到周某后不敢言语自己是被迫的,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虽违背小王的意愿,但周某不应以强奸罪论处。

  最后,刑法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保护的主要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那么不论是被强迫卖淫的还是真正的卖淫女,她们都有属于自己的人身权利,她们有权不让自己合法人身权利受到侵犯。即使嫖客付了嫖资,若卖淫女不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嫖客也不能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否则仍应以强奸罪论处。因为性是不能成为民法上买卖或交易的标的物的。更不能在其上设立他人的所有权。因此张、李二人不能是小王性的“非法经营者”,而周某更不可能是其“顾客”。设想如果明知强迫卖淫而嫖宿的不以强奸论处,那么在某些特定的场合,嫖客们可以不顾被强迫卖淫妇女的哀求对她们恣意的为所欲为,任意践踏她们性的尊严而不负任何刑事责任。这样不仅放纵了犯罪,不能起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与刑法的立法的初衷相违背。

 

 

【责任编辑】陈爱芳

按地区找律师
按专业找律师
学习法律知识
查找法律文书
查 找 论 文
经 典 案 例
最新法律法规
按类别查找案例
  离婚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继承  涉外婚姻
  家庭暴力  婚姻家庭
  医疗事故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道路交通
  商标权  著作权
  专利权  保险
  劳动保障  消费者权益
  证券  财税
  环境保护  渎职罪
  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侵犯财产罪
  侵犯人身权利罪  贪污受贿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军人违法职责罪  行政处罚
  国家赔偿  行政许可
  行政复议  房地产
  仲裁  不正当竞争
  民事纠纷  侵权伤害
  行政案例  
热点专题
经典案例 法学理论
法律论文 今日说法
婚姻家庭 房地产 医疗纠纷
道路交通 公司企业 劳动保障
民法专题 刑事专题 程序专题
咨询大厅 法律论坛 我要加盟

发表评论
呢称: 匿名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作品。
·本站有权保留编辑或删除网友评论中的任意内容。
·本评论发言者纯属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相关文章
热点推荐
·被告人陈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本案刘甲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本案刘甲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总经理打伤职工所聘律师赔偿13万
·北工大外国语学院学生杀死女友被判死缓
·绑架 源于心理失衡
·: 从一起案件谈对累犯之“后罪”的理解
·母亲网吧寻子被打鼻骨粉碎 老板被判2年
·持联程机票转机被"拒载"拘留 3乘客索赔30万
·飞机颠簸摔伤乘客 冷漠海航被索赔10万元
·多收两元引发互殴 饭店厨师扎死食客
·抢劫强奸夜归女工 累犯丹阳被重判
·山东一女子因琐事争执气死邻居 被判有期两年
·海南国信老总开假军车撞死2人逃逸 判3年缓4年
·强奸幼女导致怀孕 两五旬男子获刑
·是贪污或私分国有资产还是违纪
·放火烧村干部房屋为何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陈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本案刘甲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介绍婚约不成 退还礼金两万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转让报亭被判解除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转让报亭被判解除
·召集木工帮人建房受伤应如何定性
·蓝球比赛受伤 伤者状告犯规者
·刑事无罪 民事有责
·被告人陈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本案刘甲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从本案谈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偷回自己的“彩礼”是盗窃吗?
·盗窃还是诈骗
 
关于大河法律网 | 网站建设 | 会员服务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友情合作
Copyright2005-2008 dahe148版权所有
本站法律顾问:高灿杰律师   豫ICP备05000973号   技术支持:大河在线
客服QQ: 552538545 552538546 552538552 552538553 咨询电话
0371-63047000 E-mail: dahe14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