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律师|法律咨询|法律文书|法律专家|法律职业|法规|法律知识|性罪错|法网论坛|法律服务|法网博客|公益律师|律师所|法律新闻|法律辩论|诚信律师|委托律师|法学家|法友搜|法律新书|法医|法学院|法律网站
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大河法律网服务热线:0371-63047000
返回大河法律网首页
首页 - 今日说法 - 大案要案 - 高端访问 - 河南要闻 - 法制要闻 - 合同范本 - 合同 - 公司 - 道路交通 - 医疗 - 劳动 - 图片 - 专题 - 视频
婚姻家庭 - 经济法专题 - 房地产 - 民商法专题 - 刑事专题 - 程序法专题 - 行政法专题 - 诉讼指南 - 专家顾问团 - 司考 - 论坛 - 招聘
律师库 律所库 案例库 论文库 文书库 法规库
VIP律师推荐 婚姻家庭专长律师     
大河法律网首页 > 经济法 > 劳动保障 >
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
发布时间: 2006-03-04 来源: 大河法律网 作者: 大河法律网 【 我要发表评论
 
最新咨询

 

热门图片
杀人犯被判死刑 供述
青海抢劫虫草系列大案
电梯挤死15岁童工 劳
正文
大河法律网讯】 原告:刘明,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民。

  被告: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第二工程处第八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怀全,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忠顶,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第二工程处第八工程公司工程科科长。

  被告:罗友敏,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第二工程处第八工程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詹崇良,四川省眉山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明因与被告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第二工程处第八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发生工伤赔偿纠纷,向四川省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在两被告的工地上做工,因工伤事故致左手残废。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给我赔偿误工费60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50元、鉴定费450元、交通费1500元、残疾人生活补助费1.2万元和再次医疗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两被告辩称:原告违反安全操作规定造成工伤,不同意赔偿。

  眉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8年8月27日,被告第八工程公司的眉山106线项目部与本公司职工、被告罗友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罗友敏承包眉山106线西来堰大桥行车道板的架设安装,工程总价款26万余元,费用包干。该合同还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罗友敏负责。合同签订后,罗友敏即组织民工进行安装。

  同年9月2日,原告刘明经人介绍到被告罗友敏处打工。为防止工伤事故,罗友敏曾召集民工开会强调安全问题,要求民工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必须使用铁勾,防止道板坠落伤人。10月6日下午6时许,刘明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未使用铁勾,直接用手放置。由于支撑道板的千斤顶滑落,重达10多吨的道板坠下,将刘明的左手砸伤。罗友敏立即送刘明到医院住院治疗21天后出院。刘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以及出院后的治疗费用总计5308.91元,已由罗友敏全部承担。

  1999年3月5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对刘明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是:刘明左手第三、四掌骨骨折,食指、中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食指掌指关节脱位,进行左手食指近侧指间关节截指术及左手二、三掌骨钢针内固定手术后,左手中指屈伸活动功能完全丧失,伤残等级为工伤七级。

  四川省眉山地区1998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14元。

  另查明,眉山106线西来堰大桥行车道板的架设安装工程,无论从现场环境还是从施工单位的技术与设备看,都允许使用吊车直接起吊道板进行安装。采用人工安装,虽然开支费用能减少,但是安全隐患增多。

  眉山县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被告罗友敏是眉山106线西来堰大桥道板架设安装工程的承包人,招收原告刘明在该工程工作后,双方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罗友敏作为工程承包人和雇主,依法对民工的劳动保护承担责任。采用人工安装桥梁行车道板本身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对此,罗友敏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临场加以监督和指导,而罗友敏仅在作业前口头予以强调,疏于注意,以致刘明发生安全事故。虽然刘明在施工中也有违反安全操作规则的过失,但其并非铁道建设专业人员、且违章情节较轻,故不能免除罗友敏应负的民事责任。

  我国历来重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被告第八工程公司作为眉山106线西来堰大桥的施工企业,在有条件采用危险性较小的工作方法进行行车道板架设安装的情况下,为了降低费用而将该项工程发包给个人,采用人工安装,增加了劳动者的安全风险。该公司在与被告罗友敏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罗友敏负责”,把只有企业才有能力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该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前述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该约定应当属于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第八公司对原告刘明的工伤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刘明因工伤事故致左手残废后,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支持。刘明请求两被告给付再医费,因再医的事实尚未发生,该费用处于不确定状态,本案现不作处理;待再医事实发生后,原告另行提出。

  综上,眉山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8日判决:

  一、被告罗友敏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给原告刘明医疗、误工、住院生活补助、护理、交通、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8679.56元(已付5308.15元,执行时予以扣除)。

  二、被告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第二工程处第八工程公司对上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757.18元,鉴定费450元,由罗友敏负担。

  第一审宣判后,原告刘明不服,以原判没有解决再次医疗问题,其他赔偿项目也不足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增加再医费、误工费等,并补发拖欠的工资。

  四川省眉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除认定一审关于工伤经过的事实外,还查明:刘明住院治疗21天期间,被上诉人罗友敏为其支付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等共计6457.71元。刘明因工伤受到的损失,除罗友敏已支付的外,尚有出院后的误工费1500元、再医费2000元(含住院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伤残补助金5014元、伤残就业补助金6254元以及其他损失2443元未付。此外,被上诉人第八公司尚欠刘明1998年9月份的工资1033元。

  眉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明因工伤致残,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眉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1999年5月1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除被上诉人罗友敏已支付的6457.71元以外,再由被上诉人第八工程公司于1999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给上诉人刘明出院后的误工费、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再医费、其他损失费用和所欠工资等,共计18244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757.18元、鉴定费4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7.18元,共计1964.36元,由第八工程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陈爱芳

按地区找律师
按专业找律师
学习法律知识
查找法律文书
查 找 论 文
经 典 案 例
最新法律法规
按类别查找案例
  离婚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继承  涉外婚姻
  家庭暴力  婚姻家庭
  医疗事故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道路交通
  商标权  著作权
  专利权  保险
  劳动保障  消费者权益
  证券  财税
  环境保护  渎职罪
  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侵犯财产罪
  侵犯人身权利罪  贪污受贿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军人违法职责罪  行政处罚
  国家赔偿  行政许可
  行政复议  房地产
  仲裁  不正当竞争
  民事纠纷  侵权伤害
  行政案例  
热点专题
经典案例 法学理论
法律论文 今日说法
婚姻家庭 房地产 医疗纠纷
道路交通 公司企业 劳动保障
民法专题 刑事专题 程序专题
咨询大厅 法律论坛 我要加盟

发表评论
呢称: 匿名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作品。
·本站有权保留编辑或删除网友评论中的任意内容。
·本评论发言者纯属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相关文章
热点推荐
·谁为采购主体的违法行为“埋单”?
·行政法案例精选(五)
·中国税制改革方案及其影响
·涉税犯罪的现状、成因及惩防对策
·“两税”合并正当其时
·养路费征收正当性之我见
·从养路费的合法性问题思考费改税的另一种选择
·案例教学法在税法硕士中的应用
·8岁女阑尾炎手术死亡 当事医院赔偿80万余元
·新生男婴医院被盗 争夺中被摔死引发纠纷 法院终审判决院方担责40%
·恶魔婚变后仇视女人 残忍杀害3名舞伴并碎尸
·论法律信仰的培养
·未及时呼叫120致患者死亡 个体诊所赔偿
·未及时呼叫120致患者死亡 个体诊所赔偿
·12万元保证金捆不住"露水夫妻"
·宁夏两医院被法院判赔一植物人74万余元
·妇产医生治疗眼伤 眼球萎缩医院赔偿
·国内首例举报人状告受理单位"泄密"案审结
·计生局主动纠错 超生户起诉败诉
·路政稽查追撵致车祸 6年后被认定违法
 
关于大河法律网 | 网站建设 | 会员服务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友情合作
Copyright2005-2008 dahe148版权所有
本站法律顾问:高灿杰律师   豫ICP备05000973号   技术支持:大河在线
客服QQ: 552538545 552538546 552538552 552538553 咨询电话
0371-63047000 E-mail: dahe14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