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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犯罪的现状、成因及惩防对策
发布时间: 2006-12-29 来源: 中国财税法网 作者: 张瑞 【 我要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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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法律网讯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征收形式。涉税犯罪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税收相关的各种刑事犯罪行为。我国目前法律中尚未有“涉税犯罪”的用语,但现实生活中涉及到有关税收的各种犯罪行为却屡见不鲜。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六节以“危害税收征管罪”作为一个集合性罪名,自201条至212条分别列举了涉税犯罪的12个相关罪名及处罚细则,这就为我们研究以至惩治此类犯罪问题提供了实践基础和法律依据。

  一、涉税犯罪的现状透视

  (一)现状

   有关涉税犯罪的现状是十分广泛的,着重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揭示。

  1、从走势上看,涉税犯罪呈趋重态势

  涉税犯罪的趋重态势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一是涉税犯罪的数量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在新刑法频布之前,涉税案件一直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处。据检察机关查处涉税犯罪的统计数字,全国涉税犯罪的发案数量由80年代的近200件增加到90年代未的万余件。其中1985年立案查处590件,相当于1984年的3倍,1986年查处数又相当于1985年的2倍多。1991年立案查处9258件,1992年立案查处10041件,较1991年增加773件。国家税务机关的调查资料表明,偷税现象目前已发展到无处不有的严重程度。二是涉税犯罪数额逐年上涨。80年代查处的涉税犯罪数额大多在几千元、几万元,超过10万元的很少。自从90年代出现骗取出口退税和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以来,犯罪金额直线上升,几千万元已属常见,数十亿元大案也不足为奇。浙江省公、检、法机关通力合作查处的“金华税案”中,犯罪分子共非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5536份,价税合计金额63.1亿元,成为轰动全国的特大案件。然而令人惊叹不已的是,金华大案余波未了,南宫大案烽烟又起,共查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587份,涉及全国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虚开发票金额10.65亿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 .3亿元。三是涉及面越来越广。据《经济时报》报道,国有企业偷税面达50%,集体和乡镇企业偷逃面达60%,个体和私营企业偷税面达80%,个人所得税偷逃面达95%。1988年,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大队集中力量检查了146户大、中型国有企业,结果是逢查必偷,偷税面达100%。当前实施涉税犯罪的不仅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一般公民、一些国家机关及在税务、海关、外贸等部门的一些工作人员也加入到涉税犯罪活动之中。

  2、从主体结构上看,企事业单位涉税犯罪十分突出

  据报载,1995年全国财税大检查结果显示,我国的企事业单位偷、逃、骗税问题相当突出,在查出的226.93亿元违纪金额中,偷、逃、骗税款达165.77亿元,比前一年增长5个百分点。另据报道,近年来的财税大检查透视出国有企业违纪金额均占总金额的60%以上。单位实施的涉税犯罪往往是由单位决策机构,如董事会、理事会、办公会决定,为单位谋取不法利益。其与自然人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同时,单位实施的涉税犯罪往往打着为国家、为集体的幌子,以责任分散为掩盖,具有一定欺骗性,也使其侦办难度相对增加。

  3、从行为结构上看,涉税犯罪的类型伴随税制变化而出现较大变动

  涉税犯罪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和改革,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80年代,涉税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偷税,抗税。偷税采取的手段都比较简单、原始、粗糙,一般都是采用开大头小尾发票,收入不上帐或无证经营等。抗税则表现为同税务干部纠缠、撕打甚至公开施以无理取闹、暴力围攻方式。偷税的行为一般都是个体工商户所为,所偷、抗税的数额也都较小,大都在几百元,几千元间,甚至几十元,超过万元的不在多数。

  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出现了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犯罪对象的涉税犯罪活动高潮。仅新税制实行当年,全国增值税就损失61.7亿元,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猖獗,仅围绕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手段就有几十种,如以少报多,以假冒真,内外勾结,空买空卖、异地报取、私自伪造、非法盗窃、虚开代开等等。1994年全国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1442起,虚开专用发票92819份,价税合计313.8亿元,与此同时,暴力抗税案件日益严重,冲击、打砸、爆炸税务机关、重伤、杀害税务干部及其亲属已非罕事。1985年至1986年全国暴力抗税案件总共不到1500件,而1987年到1996年间全国发生暴力抗税案件14176起,其中冲击税务机关1916起,共有12671名税务干部被打,其中重伤1452人,致残36人,死亡22人。

  (二)特点

  纵观涉税犯罪各种表现形式,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总结出涉税犯罪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

  1、涉税犯罪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广泛性

  当前涉税犯罪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广泛性。从发案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看,既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又有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从发案涉及的经济领域看,无论是工业领域还是农业领域,无论是生产部门还是经营部门,三百六十行,行行都有涉税案发生;从涉税犯罪的主体看,既有企业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也有个体业户,无业人员,甚至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非法伪造、出售普通发票的犯罪分子,他们竟以此为业,沦为职业罪犯。

  2、涉税犯罪手段具有狡猾性、隐蔽性

  当前涉税犯罪的手段趋向狡猾性、隐蔽性,犯罪情节越来越恶劣,有的纳税人为了偷逃税款在正规帐簿应付检查之外,另设黑帐,将大量经济活动转入黑帐记录,或者假名专用将部门应计入“收入”栏目的金额,故意计入“专用基金”栏,使本应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变成不需纳税的专用基金;有的将发票套开,大头小尾,隐瞒大部分销售收入;有的安排亲信裙带关系充当要职,攻守同盟;更为普遍的是:设置真假两套帐,现金交易空中飞,借用他人执照干,异地经营不申报,等等。

  3、涉税犯罪方式趋于多样化、智能化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涉税犯罪手段亦向智能化方向发展,有的犯罪分子采用高科技手段伪造增值税发票,制造假完税证和出口退税手续进行偷税、骗税,还有的不法分子借税务机关监管不严的空子,利用电脑收款、核算做弊进行偷税,尤其是近期伪造的新版专用发票,无论在纸张上还是在印刷技术上都与真票非常接近,难以直接辩认。而且为了增加发票欺骗性,不法分子一般伪造真正企业的财务专用章盖在假发票上,配套使用;有的利用高级会计师、税务师钻税收制度的空子,在偷税与避税间打擦边球;有的利用计算机软件、会计电算化及电子纳税申报等计算机网络应用领域上进行偷、骗税,凡此种种都具有欺骗性,反侦察性,不易查处性。

  4、涉税犯罪向组织化、集团化方向发展

  随着税收执法力度和涉税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涉税犯罪也在不断变换其犯罪方式,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其中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就是犯罪的环节增加,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在涉税犯罪中,犯罪分子相互勾结,组成团伙,有组织、有预谋的实施犯罪活动。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抵扣税款犯罪方面,共同犯罪现象尤为突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方面,往往形成中介人,开票人,售票人三位一体的共同犯罪形式,各负其责、分工严密、组织性强,呈集团化发展态势。

  5、涉税犯罪流动性大,跨地域作案现象突出

  涉税犯罪无论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都大有存在。近些年来,涉税犯罪流动性十分突出,而且逐渐由沿海向内地蔓延,特别是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上,犯罪分子大多采取跨地区、跨省区“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作案方式,他们利用税务机关电子联网稽查系统尚不完善,人工审核稽查效率低,信息反馈慢的状况,打时间差,逃避执法机关的检查,他们大多行踪不定,边走边开边买边卖,接受专用发票者遍布全国各地,有的案件甚至涉及全国数十个省市自治区的几百家单位,犯罪分子这种游击战术,加之假身份、假手续、假注册,一方面可以保持相对安全,一方面查处难度加剧,另一方面也为作案得逞后迅速携款潜逃争取时间,近而逃避法律制裁,给案件侦破带来极大困难。在金华税案中,受票单位遍及全国36个省,218户企业发生虚开发票行为。

  6、涉税犯罪发案率高,大要案突出

   最近几年,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为了追逐暴利,借国家进行税制改革、各项制度尚未建立完善之机,大肆进行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活动,致使涉税犯罪案件呈居高不下之势。在1996年全国财税大检查中,偷逃骗取增值税、消费税等工商各税的金额为125、41亿元,占违纪金额总数220.35亿元的56.91%。深圳市国税局自1994年成立至1997年11月,协助外省市核查发票6万余份,查获假发票30309份,占核查总数的一半。几乎各种性质的生产和经营企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涉税违法犯罪现象,高收入者偷税面则更比比皆是。与此同时,涉税犯罪暴露出来的大要案的比例凸显,1996年全国财税大检查反映出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违法乱纪大案呈上升趋势,全国查出的236.22万个违纪单位中,违纪金额50--100万元的有2332个,100--500万元的有1040个,500--1000万元的有114个,1000万元以上的有54个。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1994年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项,全国36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共发案1442起,价税合计达313.89亿元。

  7、税务人员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共同作案现象明显突出

  当前,税务人员参与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税务人员本是代表国家对纳税人行使监督管理之职权,但个别税务人员由于意志薄弱,法制观念不强,受到利益驱动后,不仅放弃职守,而且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帮助出谋划策,起里应外合作用,配合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在有的骗取出口退税和有关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案件中,税务人员的参与往往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在金华税案,南宫税案中有大批税务人员被绳之以法。正是从反面说明了这一点。

  (三)手段

  这里只侧重介绍偷税罪的常见手段,据司法界有关人士称,目前偷税罪的手段已达上百种。这里不妨列举下列几类;

  1、利用帐薄进行偷税

  这里所说的帐薄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薄。帐薄是税务机关据以核定纳税人应缴税款的依据,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利用帐簿是进行偷税的主要方式之一,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伪造帐簿。“伪造”是指伪造真的帐簿形式予以虚假记载。这是一种常见的偷税手段,即称为财务造假。新的财经理论界定义为“会计信息失真”。

  (2)变造帐簿。“变造”是指在真的帐簿记帐凭证上通过涂抹、折换、挖补、修改等手段改造帐簿,记帐凭证,以逃避税务检查。

  (3)隐匿帐簿,或者根本不记帐,不设帐。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即使有帐,以遗失、隐藏等借口拒不向检查机关提供,致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的真实情况,而作为经营者自身只以自己才明白的数字和符号把收支情况记到自己才知晓的小本本上,暗中偷税,通常被称之为“脑袋里的数字,腰包内的买卖”。

  (4)擅自销毁帐簿。会计法及《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帐簿,会计凭证保存期为十年。纳税人出于偷税目的,未按照保存年限及有关规定保存而予以销毁。“擅自销毁”是指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对自己有关帐簿记录进行破坏,或使原始记录消失,或使其不能正常反映原有经济业务全貌,或使其发生根本性变异,致使检查人员线索中断。

  (5)建立帐外帐,私设小金库。帐外帐和小金库的实质是:违反财经法纪,进行隐性核算,设置两套、三套甚至多套帐簿,真帐自己实用(对外不公开),假帐等用于应付外来检查,内松外紧逃避税务的监督。小金库的来源很多,有截留生产经营收入,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的,非法侵占出售国有、集体及其他资产的,虚列支出虚报冒领套取的,隐藏回扣,佣金、价外费用的,截留应上缴各种款项的,大部分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达到少缴税款目的。

  (6)多行开户,隐藏收入。由于现行银行业监管失控,使部分企业和个人有机可乘,有的纳税人在多个银行开户,使用各类银行卡结算的广泛存在,还有的在外地开设帐户,同时使用,却只向税务机关公开提供一个,还是不经常使用的,而另将大量的应税收入及真实经营情况隐藏起来,帐外循环,从中偷税。2005年我们查处一食品批发企业,经过我们突击搜查,从其办公室查出各类银行卡、信用卡等20余个,涉及金额300多万元。而这其中大多都游离于外,完全由其负责人掌控。

  (7)虚列、多列支出,瞒天过海。在财务上,支出多少直接影响其所得税的数额多少,支出项目包括成本项目,费用项目和损失,常见多列支出的手段包括:其一,专用设备基金挤入成本;其二,多提固定资产折旧;其三,滥提预提费用;其四,违规摊销费用;其五,扩大产品材料成本;其六,虚列职工工资;其七,涂改原始凭证进入费用;其八,虚列多报方式。2000年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查处公主岭市某汽车专用毛毯厂涉税一案时,该企业两年间通过虚拟职工人名、虚列工资支出手段共虚列支出37万元,偷税10余万元。

  (8)不列、少记收入,弄虚作假。收入是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实现的表现形式,是计算各项税金的主要依据。纳税人为了少交税,不交税,挖空心思采取种种手段隐瞒收入。其一、隐瞒或少记收入。采取销售不开发票,现金收入不记销售帐的手段。主要表现在货物批零的纳税企业中,包括建材、装潢 、超市、家电、汽车修配、药店、加油站、餐饮服务业等,利用面对广大消费者不需发票的空子,将大部分收入隐瞒不记;其二,分解收入,主要表现在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及房地产开发业户中;其三,非主营收入不记帐,包括出售残次品收入,废品及下角料收入,委托加工收入,附营、兼营收入,价外收入等收入款项隐瞒不记;其四,对已实现的应收帐款不记收入;其五,以物易物,实物对外投资等不记收入;其六,对在建工程和领用产品,交付他人代销货物,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无偿赠送等视同销售项目不记收入;其七,对清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各项收费罚没款项等营业外收入不记收入帐;其八,隐瞒投资收入,主要表现隐藏联营投资企业分回利润,第三产业上交款项等。2001我们接到举报,某机械加工厂有大量的废料未入账,经过我们调查核实,该厂生产所剩余的金属铜料数量较大,而且市场价格较高,被其卖给了当地的废品回收行业,每年取得的近60万元收入都滞留在帐外,被其个人使用。每年仅此一项就偷逃增值税10余万元。

  (9)延期核算企业销售收入。纳税人对企业已经实现的销售收入为了减少当期应纳税额,不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而是故意采取人为调节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以期拖延滞后纳税期限,此类一般发生在跨月、跨年等过渡期间。

  (10)通过平销方式进行偷税。一些大型家电,货物代理等企业,销售价格与厂家持平,从形式上根本无税实现,没税可交,暗地里赚取从销售厂家付给的各种形式的返还利润(俗称返点),通常将这部分销售价差时取得的返还资金部分单独记帐,隐瞒收入,达到不缴税目的。2005年我们在侦办某摩托车商行一案时,销售数量非常之大,但相比之下利润却成负数,后来经过我们深入其销售厂家调查取证,原来对方付给的大量回扣、返点、奖励等,都没有在帐内反映,查实了其共偷逃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到各税36万元。

  (11)虚拟往来帐户,进行挂帐偷税。利用往来科目和结算科目将一些收入转移出去,同时虚列挂帐,以达到其掩饰或舞弊的目的,不露声色地隐藏匿经济事实真相。行为人通过采取这类手段,旨在向税务机关隐瞒真实 的经营情况和收入利润情况,逃避纳税检查,客观上使税务机关不能正确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达到偷税的目的。2001年我们查办的公主岭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偷税一案,该公司靠着一块牌子,两张桌子,两部电话,三名业务人员,开展化工行业中介服务业务。在帐簿中,他们将多笔大量的经营性收入分别记入“其他应收款”、“应收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帐款”、“预付帐款”等往来帐户中。通过此种手段,三年间偷税数额近40万元。

  2、利用发票进行偷税。

  发票等原始凭证日益成为纳税人偷税的工具,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

  (1)开具“大头小尾”发票,俗称“阴阳票”,发票联,即“头”填写的金额大,存根联,即“尾”,填写的金额小,以存根联作为记帐凭证作为纳税依据,明目张胆进行偷税。2004年我们在调查一石油经销企业涉嫌偷税案,在对方市政工程公司帐面上体现其销售并结算石油价款150万元,而该企业记帐凭证上却体现还不到500元钱,发票的名头大多是个体户名或外地虚拟名字。如果不是深入到对方企业调查取证,其偷税事实是很难水落石出的。然而偷税企业入帐所开的发票联即存根联根本体现不出对方企业名称的,没有可靠线索提供,二者是难以联系一起的。

  (2)转借、转让、代开发票,表现在一些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个体私营业户为了结算货款,利用其他单位发票进行结算,而一些企业发票拥有单位,或出于个人私利,或法制观念不强,擅自将本单位的发票转让,转借、或代开发票,致使得到该发票的纳税人隐瞒收入,达到偷税目的。2003年我们查处的市区一个体经营煤炭业户,在向对方销售煤炭时,因自己没有发票,而对方又索要正规发票,于是他花2000元手续费从一物资经销公司开出的价值100余万元的商业销售发票,涉嫌偷税额近10余万元。

  (3)用其他凭证替代发票,通常所见的有白条收据,现金单据,自制凭据以及过期作废的发票,用这些非法凭证做为掩人耳目的一个偷税手段。

  (4)跨地区使用发票,随着异地经营者越来越多,因此跨地区使用发票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异地填开,有的跨区发放,有的甲地营业,乙地购票,形式多样,其中以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居多,他们利用这种手段逃避发票管理,借以偷税。2004年9月我们在查处一外地施工企业在我市承建一办公楼房涉税时,我们发现其开具发票为外市区的建筑业专用发票,我们令其出示完税证时,其承建方负责人称已在外地完税,现在没在身边,后来经过我们通过税务机关向对方税务部门发函求证,对方回复根本没有完税一事,在事实面前,该承建人承认了是其花5000元钱从自家所在地的一家建筑公司财务人员手中索要开具的,共偷逃营业税等各项税费18、56万元。

  (5)开具发票不填日期进行偷税,填开发票时,存根联和记帐联不填日期,隐瞒当期销项税额,再根据实际情况随意伺机填开,以达到当期偷税目的。2000年我们查办的我市某酒厂偷税案就是采取的这种手段,销售当时不填写日期,等到月底做帐时,再根据当月实现税金的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填写一部分日期,而这些日期都是为了避免少缴税金之需要而随意填写的。两年间凭此手法共偷逃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类应缴税金300余万元。其法人受到了刑事处罚。

  (6)开出大部分发票后,谎称报失,据此将已开具发票不记帐,隐瞒收入进行偷税。

  (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目前这类偷税较普遍,危害性较大。为了有效打击,刑法中专门对此以相关条款据以明确,其中205条至210条都有明文确定,其处罚在涉税犯罪中也是最重的,充分体现了对此类行为犯罪从严打击的立法精神。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所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包括具有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2006年4月20日新华网发布的《一家废品公司引出14、5亿元的骗税大案》的消息。披露了黑龙江省龙江县兴盛废品收购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3月办理税务登记,事实上从未从事过经营活动,营业场所只有两间小门面,50万元注册资金在公司成立后不久就被抽走。从3月26日至6月18日共领购发票25本,然后虚开给天津市静海县21户企业、河北省清苑县4户企业以及内蒙古通辽市1户企业,在短短2个月内开具的发票金额高达5、59亿元。

  (8)利用伪造的发票进行偷税。2003年我们侦办的某种子公司偷税案就是一例,该公司当年实行利润后,为了冲减其利润,购买的票面开具金额为70余万元的徦发票,据此入帐,冲抵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少缴所得税款30余万元。

  3、利用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进行偷税。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对于某些特殊的纳税人给予一定优惠照顾的措施的总和,主要包括减税,免税,退税等,实践中有些根本不具备享受优惠条件的企业,采用种种欺骗手段,堂而皇之进行偷税。其手段:(1)设立假的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假联营、假合资,有个别企业别有用心地将资金转到外境,然后再从境外转回国内,凭借这些迂回的资金运转手续,假借中外合资或独资之名,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2)虚报福利企业、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校办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第三产业企业;1999-2002年,我们对公主岭市10余户民政福利企业调查时,发现真正符合民政福利优惠条件的企业还不到1/3:(3)以科技咨询为名进行偷税;(4)兼营缴税和免税项目的企业,不单独核算,鱼目混珠,乘机偷税。1999年我们查处的公主岭市某饲料厂偷税一案,该厂利用饲料项目免税的优惠政策,将应税产品白酒全部充当饲料销售收入申报减免税,达到偷税目的。

  4、违反税收征管制度进行偷税。

  税收征管制度规定的主要是税收程序方面的内容,纳税人不依法履行法定程序进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其一,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从事经营活动,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其二,发生应税经济行为或取得应税收入后,不及时进行纳税申报,或者经过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其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其四,利用他人名义或借用他人帐户非法经营,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即通常所说的“挂靠行为”;其五,从事跨地区经营活动,不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或伪造税务机关征税证明,逃避纳税义务,外埠建筑施工企业易发生此类行为。2002年我们侦办的长春市某建筑公司来我市进行房地产业开发,经当地税务机关多次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工程结束后便逃离。从而偷税40余万元。

  5、利用计算机记帐造假进行偷税,当前权且列于“计算机犯罪”范畴。

  在实现计算机会计核算的单位,利用计算机在系统程序中设置陷阱,或通过计算机系统本身制造的假数据、窜改程序、非法操作等作案手法,以达到偷税的目的,此类作弊较隐蔽,不留线索,如果没有一定的计算机专业技术手段,较难发现和查处。2005年8月我们不断接到群众反映,市区繁华地段一从事名牌时装商户销售形势十分火爆,经过我们化装侦查,所言不虚,但一旦转入实质侦查阶段时,却几经僵持现状,该商家将十分火爆的销售明细放弃手工记帐,采取电脑记录,而他们又频繁删除数据,或更改记录,即使我们查获了其电脑,又被其设置的重重密码,无法获得涉税信息,致使无从查实其真实的销售收入情况。

  总之,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偷税方法,但其本质都是为了达到一个目的---不缴或少缴国家税款。

  如果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刑法第201条之规定,上述1(1)--(4)及5属偷税犯罪中“伪造、变造,隐慝、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的客观行为手段,上述1(5)--(11)及2(1)--(8)属“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客观行为手段,上述3属“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客观行为手段,上述4属“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客观行为手段。

  (四)危害

  涉税犯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直接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的行为,其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主要表现有:

  1、涉税犯罪是国家财政收入减少的直接后果

  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直接关系到整个国计民生。我国一年的税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90%以上。而涉税犯罪的最直接后果是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据国家税务总局权威人士最保守的估计,我国国税一年流失1000亿元以上,涉税犯罪是造成国税流失的最主要因素,涉税犯罪的直接目的就是逃避税收征管或攫取税收收入。这就意味着由于涉税犯罪的产生,我国每年的国库税金减少1000亿元以上。这流失的1000亿元是怎样一个数字呢?据估算1000亿元比全国一年的县级财政收入还多,用它可以举办17次奥运会,可以架设80座扬浦大桥,可以再建两个三峡工程,可以修5条京九铁路。由于涉税犯罪造成国家巨额税款的流失,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削减,财政的调节功能也将难以发挥,会妨碍政府职能的正常发挥,由此造成财政投资短缺,基础设施不完善等所引起的社会经济的损失则将更是无法估量的。

  2、涉税犯罪严重危害了社会公众的权益

  税收是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手段。而偷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分配不公,影响了广大诚实劳动者的积极性。由此所激发的社会矛盾恶化,容易引起一定的社会动荡,由此将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为了保证社会平衡与经济发展,国家制定税收的原则是公平合理。然而以欺诈行为为特征的涉税犯罪,则侵犯了公平原则,破坏了社会平衡及人与人之间公平竟争的和谐氛围,容易引发整个社会的诚信危机。因为,偷逃骗税致使生产成本降低,让不法的行为人非法地获得了竞争优势,而诚实的纳税人无形中丧失竞争优势,无疑不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各类经济成份健康,有序发展。

  3、涉税犯罪活动极易引发其他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的最大诱因就在于可以取得很大的物质利益,这是犯罪分子之所以铤而走险的犯罪驱动力,作为经济犯罪之一的涉税犯罪与其他犯罪结构错综复杂、相互牵连,涉税犯罪中的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尤其容易引发其他经济犯罪,这是因为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犯罪都是一种犯罪手段,但经过虚开、伪造和出售的发票一旦通过非法途径流入社会,就会为另一些企图利用这些真假发票进行经济犯罪的不法之徒提供了作案条件。原泉州市松苑棉涤有限公司董事长兼经理陈松柏为了达到虚增股本之目的,所采用的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手段(虚开票面价税合计3700余万元)。2006年被媒体沸沸扬扬传播的“齐二药”假药一案,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王桂平起诉的罪名除了销售伪劣产品罪之外,还有一项罪名便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另一方面,因为涉税犯罪诱发的行贿、受贿、贪污及税务人员的渎职等各类刑事犯罪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危害,也有一些涉税犯罪案件,又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色彩,2001年1月沈阳警方抓捕归案的以刘涌为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经侦查刘涌犯罪集团在经济领域中的涉税犯罪触目惊心,先后以伪造证据、记帐外帐、不列或少列收入等不法手段,偷逃税款达2000多万元,足见涉税犯罪在黑社会性质等犯罪中所具有的牵连性。

  4、涉税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纵观涉税犯罪,大多采用财务造假的手段,而财务造假导致会计信息系统失真,扰乱了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财务造假掩盖了企事业生产经营管理或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据国家审计署的调查表明,我国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而这直接原因就是财务造假形成的。在财务造假的掩护下,大量灰色收入进入前面所提及的“小金库”,避开国家财税部门的监管,大肆进行隐蔽分配,隐性消费,公款私分,滥发奖金,请客送礼,公款吃喝,消极腐败等畸型消费流行,使之为小集体或个别人所谋利,所侵吞,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个人,涉税犯罪的手段同时与经济领域违法乱纪活动结下了不解之缘,为滋生腐败现象提供了温床,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涉税犯罪的成因分析

  涉税犯罪产生的原因是综合的,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与其他犯罪所共有的原因,也有涉税犯罪本身所特有的原因,甚至还有引起每一个具体案件发生的个案原因。每一起涉税犯罪案件的发生,都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下面我们仅就涉税犯罪产生的特有成因进行分析。

  (一)税收本身特征带来了涉税犯罪的宏观原因。

  无偿性和强制性是税收的两个主要特性。列宁曾指出:“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无偿性即纳税人交税给国家并不一定能够得到等量的回收和享受,国家以征得的税款用于社会发展,该纳税人所享用的部分与其纳税额是不一定相等的。强制性即税收的征收是以政权为基础,国家通过制定税收法规来征税的,不交税就可能承担被绳之以法的法律后果。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意味着纳税人的税款付出是一个痛苦的抉择。按规定纳税,要减少他的实有财产,或者直接损害其一部分经济利益;而不纳税,又会受到税法的制裁。在生产力水平不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总体上有限的情况下,税收的这本身特有的特征会使一部分拒绝这种特殊的国家分配形式,以身试法,偷逃抗税,铤而走险,造成了数额惊人的国家税款流失。

  (二)纳税人追求最大利润是产生涉税犯罪的主观原因。

  由于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进行的强制性分配,分配的结果,必然导致被分配产品的所有权或支配权由纳税人手中无偿地转入政府手中,而做为纳税人来说,处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受价值规律的影响,追求最大利润是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主观上追求的目标。在所得一定的情况下,纳税越少,获利越多。所以,国家和纳税人在利益分配上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尤其当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中的经济成份骤然发生变化,非公有经济成份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一些私营企业,独资企业,个体业户以及租赁、承包、转制等以个体成分为主要经营方式层出不穷,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利益与其个人本身息息相关,一些个体私营业主及非公有经济成员,在极端个人主义,小集体主义和拜金主义腐朽思想的驱使下,受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固有的唯利是图,追求高额利润的特性的影响和侵蚀,不能处理好国家和自身的两者关系,千方百计企图减轻纳税义务,尽可能地来增加其税后利润,置国家法律于不顾,采取了包括隐蔽式的非法偷税、逃税和公开式的抗税、骗税这两种最容易侵犯国家利益,最容易得手,最容易获得自身利益的手段。

  (三)税制本身的不完善是产生涉税犯罪的客观原因。

  我国的税收制度,是根据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的。四十多年来,。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的税收制度经历了一个建立和不断发展的过程,特别是经历了1984年和1994年两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之后,基本上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体系。但是,由于这套税制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分阶段逐步建立的,在税收立法方面还缺乏经验,对一些客观情况估计不足,缺乏有力的保护性措施,所以,改革之后的税制体系仍不够完善,存在着可资利用的空隙,主要表现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偏窄,未能对所有商品和劳务交易普遍实行增值税;没能合理区分消费型和收入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中所含增值税金未能纳入抵扣范围,造成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企业之间税负的不平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界定不清,一些小规模纳税人挤入一般纳税人行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有悖于公平税负的原则;未建立起与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的相配套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等等。同时,没有形成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相互独立、互相制约的机制。对于涉税违法与犯罪,在税务与公安机关办理时的衔接和操作上,还存有许多弊端。由于税制改革后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配套之处,这就在客观上给一些不法之徒进行涉税犯罪造成可乘之机。

  (四)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漏洞是涉税犯罪产生的直接原因。

  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及税务机关依据税法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并对纳税过程中进行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帐务票证管理,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违章处理。但在我国的大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内部,征管工作各环节缺乏制约机制,机构的设置也不适应征管工作的要求,税收征管缺乏一套科学、严密的征收管理制度和强硬的监控手段、处罚手段,没有震慑力量,难以有效地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管理。税务稽查在应对偷税方面还达不到独当一面的作用,相反纳税人应对反稽查方面却渐成气候。在技术装备上,长期以来,税收征管都有是采用手工操作,手段落后,效率低下,难以处理大量的征管资料信息。另一方面公安经侦受限于涉税专业知识及审计查帐技能,开展税侦工作力不从心。这种税收征管技术和司法参与层次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人、财、物大流动和新税制改革的要求,不能有效和及时地预防、发现、制止、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从而造成了涉税犯罪的泛滥。同时一些税收征管人员业务素质低,工作责任心差,管理不到位,人为地造成了管理上的漏洞,犯罪分子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是从税务机关以正常渠道领购的,由此渠道造成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入社会性上的不法人员手中,才导致国家税款遭受重大损失,更有甚者,个别极少数税务人员经不起利益的诱惑,成为偷税者的“后台”、“靠山”、“保护伞”,不仅放弃职守,而且帮助出谋划策,进行偷税方面的“技术指导”。这些案件技术性强,隐蔽性强,涉案金额大,而一旦有风吹草动,又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犯罪分子或毁灭证据,或隐匿逃跑,给案件查处带来极大困难。

  (五)法人涉税犯罪愈演愈烈是产生涉税犯罪的内在原因 。

  当前,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时期,市场体系的规则尚未完全建立,企业组织的管理权能不清,未能形成一套严格要求的监督法人组织活动的网络。法人组织权力缺乏制约,必然产生负面效应,由此导致法人犯罪呈上升趋势,法人涉税犯罪更是如此。现在法人涉税犯罪已渗透到经济生活的的诸多领域,贯穿于商品生产、流通、交换的全过程,其中法人涉税犯罪又以偷税和骗税最为突出。由于法人涉税犯罪是法人组织的整体犯罪,具有领导决策、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特点,因此其犯罪能量远非自然人可比,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对此尽管《刑法》也有明确规定,即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长期以来,“法人偷税是为公”,“为公犯罪不为罪”等到传统的观念模糊了人们对法人犯罪严重危害性的认识,总容易被社会、被群众乃至部分司法成员可以宽容、理解、同情甚至是支持,这些错误观念,无论是对执法人员,还是对查处涉税案件都带来了无形的阻力。

  (六)各种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产生涉税犯罪的现实原因。

  在实践 ,涉税犯罪活动查处中确实遇到很多问题,有的还相当普遍,以至影响查办数量及质量 ,具体归纳汇总如下:

  1、公民纳税意识淡薄

  公民纳税意识,是人们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认识和反映,是人们关于税收法律法规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收入,都必须依法纳税,违反税法规定,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将受到法律制裁。但是,现阶段,由于法制教育不经常,不深入,法制观念远没有深入人心,加之由于历史思潮和现实因素的冲击,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淡薄,甚至连税收的起码常识都十分欠缺,公民纳税意识出现了不应有的扭曲。有的人认为纳税是从自己碗里往外分肉,交税就象割自己肉一样难受;有的认为偷点税无关紧要,又不是偷个人的,反正是偷公家的,不偷白不偷;有的则认为能偷税是有本事,有能力的体现,主动交税是傻瓜;有的厂长认为:“税收就是企业上交的利润,就是企业的负担”;有的企业经理认为:“偷税不谋私不算违法,偷税减轻企业负担是为公”等小集体观念,甚至有的认为偷税不同于杀人,抢劫等刑事犯罪,没有社会危害性,大可不必动用刑罚制裁的错误观念,这些被扭曲的纳税意识以及纳税人难以抑制的贪欲是涉税犯罪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2、地方保护主义干预

  一些地方的单位和部门及领导出于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考虑,对其涉税犯罪视而不见,充而不闻,听之任之,而遇到执法人员查处时,不是充当保护伞为其开脱,就是横加干涉 ,百般阻挠。有的行政首长从本地区经济发展角度考虑,以招商引资,营造软环境,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发展才是硬道理等充分理由,遇有司法机关查办涉税犯罪时,以打电话、口头授意或暗示指令的方式,阻止执法办案活动。而当外地执法部门前来查处本地企、事业单位涉税犯罪问题时,地方保护主义更为严重,不是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案件,而是采取回避、推诿、刁难甚至包庇,横加干涉,通风报信给有关责任人的方法,千方百计地为之开脱罪责,躲避执法活动,使本应依法查处的案件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之下得不到依法及时有效地处理,无疑助长了涉税犯罪的嚣张气焰。

  3、执法人员的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将涉税案件管辖划归公安机关后,面对新形势下蜂拥而至的新的经济现象、经济行为以及手段不同,方法各异的涉税犯罪,一些执法人员的素质未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有的执法人员对税收的基本理论不了解,对税收制度的常识不知道,对涉税犯罪的手段、侦察方法不熟悉,对有关涉税刑事法律的基本精神理解不透,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把握不准确,对与税务机关的协调节关系认识不清,不能从客观上准确全面地理解税法及有关涉税刑事法律的实质和内涵。而相对专业人才缺乏,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中查办涉税专业人员占整个队伍的6%,据中国税务报载,大连国税地税系统的税务人员大约是4000人,而做为侦办涉税犯罪的大连市公安局税侦处负责侦办涉税犯罪的人为40人,这40人在考核中是经过精挑细选走上税侦岗位的,都是公安机关中的佼佼者,但实践中还是缺乏对税收、审计、财会制度知识精通的人才。对涉税犯罪的侦查,现实还属于一个边缘学科,要求有一支既懂税收又懂刑侦还要熟悉法律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4、对涉税案件的执法不严,打击不力导致涉税犯罪活动猖獗。

  涉税犯罪属于法定犯罪,许多纳税人甚至包括税务部门和司法部门却对其认识不足,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监督不力,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在查办涉税犯罪中,不是“以补代罚”就是“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一些涉税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另一个表现,是执法不公。在现实执法活动中,执法者有意或无意中将纳税人分成三六九等,高低有别,不敢碰硬,不愿深入,使税收执法给人一种“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印象。更有甚者,一些执法人员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从中循私舞弊,2004年7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死刑判决的被告原鞍山市公安局税侦分局局长林福久一案,就是明例。执法不公的消极作用,不仅破坏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而且动摇 人们对守法与违法价值的评断标准,使涉税犯罪愈演愈烈。

  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再一个表现是涉税犯罪案件发多判少,查多罚少。从司法统计的一般规律看,判刑数少于发案数是正常的现象,但二者之间的差距不应过于悬殊。1996年全国检察机关结案的涉税案件11703件,其中起诉只有2610件,到全国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仅有2938件,到最后判决只剩下418人。另外,罚金刑偏轻,《刑法》规定对所有罪名的罚金刑都是在涉税犯罪数额的5倍以下,实际执行中,有的连1倍都有执行不了,甚至有的正税都是未能补缴。发案数与刑事诉讼数相差悬殊的原因很多,发案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企图逃避法律制裁而隐瞒真相,不向税务机关报告或提供相关情况,甚至设置障碍,税务机关单纯从保护税源的角度出发,唯恐对犯罪分子定罪判刑事后影响自身形象,不将构成立案标准的涉税犯罪案件向公安机关移交;这里有一个2000:9的比例,2000年的《中国税务报》报道,1999年大连市国税局查补偷逃增埴税额在《刑法》规定的量刑(1万元)起点以上的企业有2000多户,而公安机关实际只受理了9件,形成了2000:9的悬殊比例。而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于经济犯罪的侦查、认定、起诉、审判又显得十分的艰难,种种原因造成成了涉税犯罪的发多判少,这无疑对犯罪分子缺乏震慑力,从而肆无忌惮进行涉税犯罪活动。

  三、涉税犯罪的惩治对策初探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税收业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因此。各方面的经济利益矛盾将会更多地反映到税收上来,偷税,抗税,逃税,骗税等到涉税犯罪将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新形式,打击涉税犯罪活动的斗争也会更加激烈和复杂。对此,我们必须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提高认识,强化领导,采取相应对策,严惩涉税犯罪行为。

  (一)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强化公民纳税意识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是国家兴旺发达的重要标志。表现在经济领域,就是人人懂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强化公民纳税意识,是综合治理税收环境的根本性措施。国民纳税意识的培养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改变扭曲的纳税意识,造就崭新的一代纳税人,是一项涉及传统文化变革的艰巨历史使命。在现阶段,这不仅需要公民个人自觉学习法律,更需要各级政府和组织采取一定的教育形式。因此,要充分利用学校教育,税法宣传月,发放税法宣传材料,案例曝光、税法咨询,税法讲座等宣传教育阵地,开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一切可为利用的大众传播媒体,经常性地开展多角度、多层次、多渠道地在全体公民中进行税收法制的宣传与教育,使税法知识得到普及并深入人心,在社会上形成一个偷税犯罪可耻,依法纳税光荣的舆论氛围,同时,对涉税犯罪案件要及时予以公开曝光,以弘扬民主法制,扩大社会影响,全面提高全社会公民纳税意识。

  (二)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如前所述,税收征管制度本身的缺陷给涉税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健全税务管理机制是防范涉税犯罪的源头所在。但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主要包括普遍建立科学简便的纳税申报,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建立严密的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税收征管格局,从严管理税务票据,加速推进税收征管计算机电算化,逐步形成全国性的,纵横贯通的税收征管监控网络,以及完善各项税收的法律依据,尽快改变税法软化的现象,加快税收立法工作。此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管辖范畴所在。

  (三)加强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查办案件质量。

  打击涉税犯罪,提高查办案件质量是关键。而作为履行打击职责的主体----公安经侦执法人员的素质是前提保证,要求有一支政治业务过硬,专业技能熟练,廉洁奉公,素质优良的执法队伍加以充实。正如前文所述,对涉税犯罪案件的侦查,属于一个边缘学科,要求有一支既懂税收又懂刑侦的复合型人才队伍。这支队伍应该如何建立起来 ?需要我们从长计议,有组织,有目的,有针对性地搞对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切实发挥打击涉税犯罪的职能作用。

  (四)严格执法,切实强化打击力度。

  依法严惩涉税犯罪是治理涉税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针对当前偷、抗税经济犯罪居高不下,发案面广,损失严重,犯罪手段花样繁杂等实际现状,要充分用好用足涉税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刑事法律。目前,有关涉税方面的刑事法律分散、零乱,不便于从总体上把握,给侦查实务带来了一定的难题。我们一定要集中人力、物力优先查办涉税犯罪的大案要案,坚持快侦快破,要严格依法办事,坚决纠正执法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彻底解决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而不实,不了了之等执法不到位的种种不良倾向,切实加大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

  (五)健全查处涉税犯罪的协作机制,加强同专门机关的密切配合。

  打击涉税犯罪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单靠公安机关是难以凑效的。同样,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和综合工程。轰动全国的湛江走私大案,在案件查处背后,无名英雄就是国家审计署的同志,正是他们查证的大量的、权威的、有价值的财务书证,为本案查处打开了重大的突破口。实践中要加强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交通、工商、邮电、检、法两院,技术监督、金融系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协调作战,以形成打击合力,确保打击涉税犯罪活动收到实效。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自1998年分别与当地国税,地税组建成了两套税务案件检察室机构以来,三年间累计共为国家追缴税款近千万元。

  (六)切实把打击法人涉税犯罪前置。

  如前所述,当前法人涉税犯罪相当普遍,带有一定的典型性和危害性。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法人犯罪对国家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危害,切实从思想上认识到法人犯罪的严重性,坚决消除“为公、为集体、为职工不为罪”的陈旧观念和模糊认识,取之以法人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依法惩处更必要,更应该严厉打击的新观念。实际执法中,要依法办事,力排干扰,对法人涉税犯罪要依法执行双罚制,既要查处单位,又要严惩法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遏制法人涉税犯罪的多发势头。

  (七)高度重视经济凭证鉴别的技术侦查。

  经济凭证鉴别是指对会计凭证 和非会计凭证真伪的甄别。当前涉税犯罪中的财务造假,假凭证,假票据(包括发票),假单证泛滥,构成涉税犯罪的客观要件,要把此做为一门专门的刑事侦查的技术侦查手段工作来高度重视,加强技术装备建设,为侦查部门配备侦办经济案件所必须的通讯、网络、复印、监视、录音、录像、微机等高科技设备,充分运用对伪造和变造经济凭证、伪造印章和文书、伪造凭证书写文字和计算机打印文字,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各类书证、物证的技术鉴别侦查措施,以利于全方位开展侦查工作,为侦破涉税案件创造便利条件。

  (八)实施群众举报奖励制度,扩大侦查线索。

  在实践中,许多重大的偷逃税案件,就是通过知情的人民群众,包括偷逃税所在单位的内部职工群众的揭发、检举、控告而破获的,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信访接待室,涉税案件举报中心等平台,紧紧依靠群众路线,发现线索,获取线索,扩大线索,要教育和鼓励公民勇于同涉税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做好保密工作,并设立奖励基金,对举报有价值的线索及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形成全民动员,全民参与、综合施策,综合治理的良好氛围,从而有效地防止涉税犯罪的蔓延泛滥,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顺利进行。

  

【作者简介】
    张瑞,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

 

 

【责任编辑】陈爱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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