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律师|法律咨询|法律文书|法律专家|法律职业|法规|法律知识|性罪错|法网论坛|法律服务|法网博客|公益律师|律师所|法律新闻|法律辩论|诚信律师|委托律师|法学家|法友搜|法律新书|法医|法学院|法律网站
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大河法律网服务热线:0371-63047000
返回大河法律网首页
首页 - 今日说法 - 大案要案 - 高端访问 - 河南要闻 - 法制要闻 - 合同范本 - 合同 - 公司 - 道路交通 - 医疗 - 劳动 - 图片 - 专题 - 视频
婚姻家庭 - 经济法专题 - 房地产 - 民商法专题 - 刑事专题 - 程序法专题 - 行政法专题 - 诉讼指南 - 专家顾问团 - 司考 - 论坛 - 招聘
律师库 律所库 案例库 论文库 文书库 法规库
VIP律师推荐 婚姻家庭专长律师     
大河法律网首页 > 刑事 >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
四川省高院发布案例:卖K粉首次以贩毒罪量刑
发布时间: 2006-12-16 来源:  华西都市报 作者: 大河法律网 【 我要发表评论
 
最新咨询

 

热门图片
杀人犯被判死刑 供述
青海抢劫虫草系列大案
电梯挤死15岁童工 劳
正文
大河法律网讯】 昨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轰动全国的“2·1”特大制贩氯胺酮(俗称K粉)案件为典型案例。据悉,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氯胺酮属于毒品范畴,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是省高院在全省范围内,首次在法律范畴内明确氯胺酮为毒品。

  2004年10月,重庆人陈泊润和成都人唐双石共谋研制K粉,唐双石在成都找到了专业从事药物研究的硕士生姚福润。再由姚找到宜宾市兴文县佳裕化工厂厂长任启均。四人商定并对外宣称要开发生产一种新型药品。经过多次试验,氯胺酮的生产工艺研制成功,正式进入工业化生产。在毒品生产出后,秘密运往重庆潼南和成都金堂进行简单加工,分别卖给自己的下家,层层加码,牟取暴利。

  2005年3月,成都警方在一次检查行动中,抓获了几名正处于癫狂状态的男女,并搜出一些可疑的白色粉末,这些粉末在外形上酷似毒品,但又不是海洛因。经过检验,警方发现这些粉末比海洛因纯度更高,这就是陈泊润等人利用氯胺酮生产出来的新型K粉。随后,警方展开行动,姚福润、陈泊润、唐双石和任启均等23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现场收缴K粉74公斤,毒资120多万,以及大量制毒原料及设备。

  随后,宜宾市检察院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将陈泊润等人向宜宾市中院提起公诉。宜宾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轰动全国的“2·1”特大制贩氯胺酮(K粉)案后认为,被告人明知氯胺酮是国家管制的毒品,而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制、贩、运氯胺酮,故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制造、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陈泊润、唐双石无期徒刑,其余8人也被分别处以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陈泊润、唐双石、姚福润、蒲一万、赵庆良、王廷成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陈泊润的上诉理由为:“不知道氯胺酮为新型毒品,只知道它是作为麻醉类药品限制销售。”今年8月31日,省高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氯胺酮是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国家进行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潜力,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的范畴。因此,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向其出售,或者贩卖氯胺酮的行为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论贩卖多少氯胺酮,均构成犯罪,而不应当附有多次、数量较大等条件。”省高院研究室一法官告诉记者。

  最终,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链接

  K粉,学名氯胺酮,国家一类精神药品,静脉麻醉药,临床上用于手术麻醉。氯胺酮使用过量会对人体产生毒副作用,一般会引起神经系统的幻觉、错觉、分离状态;大剂量使用甚至会引起呼吸抑制、变成植物人或者死亡。 

 

 

【责任编辑】陈爱芳

按地区找律师
按专业找律师
学习法律知识
查找法律文书
查 找 论 文
经 典 案 例
最新法律法规
按类别查找案例
  离婚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继承  涉外婚姻
  家庭暴力  婚姻家庭
  医疗事故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道路交通
  商标权  著作权
  专利权  保险
  劳动保障  消费者权益
  证券  财税
  环境保护  渎职罪
  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侵犯财产罪
  侵犯人身权利罪  贪污受贿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军人违法职责罪  行政处罚
  国家赔偿  行政许可
  行政复议  房地产
  仲裁  不正当竞争
  民事纠纷  侵权伤害
  行政案例  
热点专题
经典案例 法学理论
法律论文 今日说法
婚姻家庭 房地产 医疗纠纷
道路交通 公司企业 劳动保障
民法专题 刑事专题 程序专题
咨询大厅 法律论坛 我要加盟

发表评论
呢称: 匿名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作品。
·本站有权保留编辑或删除网友评论中的任意内容。
·本评论发言者纯属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相关文章
热点推荐
·香港城大内地女研究生贿赂教授被判入狱
·四川省高院发布案例:卖K粉首次以贩毒罪量刑
·北工大外国语学院学生杀死女友被判死缓
·恶魔婚变后仇视女人 残忍杀害3名舞伴并碎尸
·论法律信仰的培养
·未及时呼叫120致患者死亡 个体诊所赔偿
·未及时呼叫120致患者死亡 个体诊所赔偿
·12万元保证金捆不住"露水夫妻"
·宁夏两医院被法院判赔一植物人74万余元
·妇产医生治疗眼伤 眼球萎缩医院赔偿
·国内首例举报人状告受理单位"泄密"案审结
·计生局主动纠错 超生户起诉败诉
·路政稽查追撵致车祸 6年后被认定违法
 
关于大河法律网 | 网站建设 | 会员服务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友情合作
Copyright2005-2008 dahe148版权所有
本站法律顾问:高灿杰律师   豫ICP备05000973号   技术支持:大河在线
客服QQ: 552538545 552538546 552538552 552538553 咨询电话
0371-63047000 E-mail: dahe14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