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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亩土地18年官民之争 村民组告赢县政府
发布时间: 2006-10-10 来源: 大河法律网 作者: 大河法律网 【 我要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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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法律网讯  为结束13.8亩土地的32年“出游”状态,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红旗三村村民组状告县政府争地“回家”。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该县政府所作的行政决定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依法判决撤销该县政府作出的有关红旗三村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

    引发该案的原因在于13.8亩土地的归属。从1974年开始,该13.8亩土地“踏”上了“出游”状态,至该案一审此次判决,整整过去了32年。

    事情发生于1974年的8月21日。原该县石油煤建公司作为甲方,与红旗三村的前身红旗生产队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征用土地合同协议书》,双方同意占用红旗生产队土地13.8亩,用于扩建杨桥油库。双方约定,每亩地价值160元,计款2208元,甲方付款乙方收回土地上的农作物,将土地交给甲方即日生效。并约定,二年内不包产,逾期去不掉地亩,由甲方包产,地上作物归甲方所有。其他无任何附加条件,立文为证。

    两年后,由于该协议约定所征用13.8亩土地未能获得政府批准,后经双方协商,由石油煤建公司从1977年至1979年间,每年向红旗生产队支付包产款计3588元。

    1979年5月,该石油煤建公司划分为石油和燃料两个公司,杨桥油库的资产归属于燃料公司。因此从1980年至1987年8月30日期间,由该燃料公司每年承担红旗生产队13.8亩土地包产款3588元。

    1986年5月3日,燃料公司向县政府写出报告,以建油库需要征用该13.8亩土地为由,请求批准去掉每年的包产费用3600元。1987年11月19日,该县政府下文同意燃料公司征用该13.8亩土地。该公司即持该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征用土地手续。由于此后燃料公司不再向红旗三村承付包产款,双方发生纠纷。红旗三村村民代表开始向有关部门反复上访。

    2003年11月4日,红旗三村向县、镇政府分别写出报告,要求燃料公司归还土地使用权,并要求追回拖欠的土地租用金及利息。2004年10月21日,该县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决定撤销原批准燃料公司征用该13.8亩土地的文件,并批准注销其公司持有的该土地使用权证。

    2005年7月7日,该县政府又依据《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再次作出处理决定,认定燃料公司所使用的13.8亩土地为国有土地,并将该土地的使用权确权给该县燃料公司。红旗三村不服,在其申请复议申请被市政府驳回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阜阳中院经对该案公开审理后认为,1994年2月施行的《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1966年5月16日至1982年5月13日期间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已签订用地协议的,或以通过经济资助等形式作了补偿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用地单位。另规定,1982年5月14日至1986年12月31日期间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未经批准用地的,应予退还。第二十四条又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占用土地发生权属争议的,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而本案中,该县石油煤建公司1974年8月与红旗生产队签订的《协议书》,因在约定的两年内未获政府批准,也未能减掉占用地亩的农业税赋,因此该《协议书》不应作为征用土地证据使用。当时石油煤建公司支付的地价款2208元,应作为两年占用该土地的作物包产款。

    从1977年至1987年期间,煤建公司、燃料公司使用该土地的实际情况分析,虽每年支付包产款3588元,但只能证明系有偿使用,而非占用或征用关系。且双方在此期间也未发生土地权属争议。

    1987年1月1日,我国《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后的同年11月19日,该县政府行文批准燃料公司征用该块土地,但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又于2004年10月21日自行撤销予以纠正,并注销燃料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是正确的。

    然而,该县政府又于2005年7月7日,依据1994年2月施行的《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认定该县燃料公司所使用红旗三村的13.8亩土地为国有土地,并将使用权确权给燃料公司,显然属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因为该《条例》已明确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占用土地发生权属争议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故该县政府的该项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阜阳中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该县政府关于燃料公司与红旗三村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使红旗三村“出游”32年的13.8亩土地得以“回家”。

    

 

 

【责任编辑】陈爱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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