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律师|法律咨询|法律文书|法律专家|法律职业|法规|法律知识|性罪错|法网论坛|法律服务|法网博客|公益律师|律师所|法律新闻|法律辩论|诚信律师|委托律师|法学家|法友搜|法律新书|法医|法学院|法律网站
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大河法律网服务热线:0371-63047000
返回大河法律网首页
首页 - 今日说法 - 大案要案 - 高端访问 - 河南要闻 - 法制要闻 - 合同范本 - 合同 - 公司 - 道路交通 - 医疗 - 劳动 - 图片 - 专题 - 视频
婚姻家庭 - 经济法专题 - 房地产 - 民商法专题 - 刑事专题 - 程序法专题 - 行政法专题 - 诉讼指南 - 专家顾问团 - 司考 - 论坛 - 招聘
律师库 律所库 案例库 论文库 文书库 法规库
VIP律师推荐 婚姻家庭专长律师     
大河法律网首页 > 民商法 > 医疗事故 >
女大学生治疮中毒变傻 医院有错赔偿16万
发布时间: 2006-04-06 来源: 大河法律网 作者: 大河法律网 【 我要发表评论
 
最新咨询

 

热门图片
杀人犯被判死刑 供述
青海抢劫虫草系列大案
电梯挤死15岁童工 劳
正文
大河法律网讯】 在校女大学生小叶因看皮肤病致残,天之骄子成了弱智人,家人替小叶怒告福建武夷山市两医院,提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合计71.83万余元。3月31日,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决为小叶看皮肤病的医院赔偿原告小叶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共计16.6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03年5月12日,时年19岁的在校女大学生小叶因患皮肤病到武夷山市某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疥疮”,给她开出了私自配置的“25%敌百虫酒精混合液”外用,小叶使用后出现头晕、乏力、多涎等不适症状。5月13日,小叶再次使用该药,仍出现呕吐、腹泻、腹痛等症状。5月14日上午,不明情况的小叶到社区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胃肠炎”,经治疗未见好转。

    病情不断严重的小叶5月14日下午2:30时急诊于另一医院,该医院拟诊“急性胃肠炎、低血钾”将小叶收住内科,入院时初查小叶胆碱酯酶正常,按急性胃肠炎治疗。入院19小时,小叶突发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恢复心跳。5月15日下午3时许(入院24小时),经原看皮肤病医院提供病史及用药处方,该医院复查后确诊小叶因使用外用药“敌百虫酒精混合液”致有机磷农药中毒,马上作相应救治。经过抢救及后期的康复治疗,小叶的生命虽然得到挽救,但已造成中度共济失调、双眼视力二级盲且病后言语含糊、情感行为幼稚、智能差等残疾后遗症。

    现小叶被迫休学在家。一个风华正茂的女大学生,因看一次皮肤病就成为了残疾人,并且智力大降,再不能象同龄女孩一样享受花样年华的精彩生活,她的家人怎么也难以接受这个现实。痛苦的家人替小叶将为她看皮肤病及急诊治疗的两家医院共同推向被告席,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小叶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等费用71万余元。小叶家人认为,给小叶看皮肤病的诊治医院给她使用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使用的毒性药品致其伤残,该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挂急诊治疗的医院在抢救过程中,未能在第一时间确诊为有机磷农药中毒,延误了治疗时机,也存在过错。

    武夷山法院审理认为:看皮肤病的医院违规使用“25%敌百虫酒精混合液”毒性药品,是使小叶有机磷农药重度中毒,导致伤残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医疗事故99%的责任;实施急诊治疗的医院因小叶举证不足,因此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小叶虽客观上确实延误了治疗时机,但小叶只是一名不懂医学的普通患者,在医生未告之用的是毒性药品及用药后注意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把身体的异常反应同使用皮肤外用药液联系起来,所以只承担1%责任。法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上面的一审判决。判决后原告表示要上诉。

 

 

【责任编辑】陈爱芳

按地区找律师
按专业找律师
学习法律知识
查找法律文书
查 找 论 文
经 典 案 例
最新法律法规
按类别查找案例
  离婚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继承  涉外婚姻
  家庭暴力  婚姻家庭
  医疗事故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道路交通
  商标权  著作权
  专利权  保险
  劳动保障  消费者权益
  证券  财税
  环境保护  渎职罪
  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侵犯财产罪
  侵犯人身权利罪  贪污受贿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军人违法职责罪  行政处罚
  国家赔偿  行政许可
  行政复议  房地产
  仲裁  不正当竞争
  民事纠纷  侵权伤害
  行政案例  
热点专题
经典案例 法学理论
法律论文 今日说法
婚姻家庭 房地产 医疗纠纷
道路交通 公司企业 劳动保障
民法专题 刑事专题 程序专题
咨询大厅 法律论坛 我要加盟

发表评论
呢称: 匿名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作品。
·本站有权保留编辑或删除网友评论中的任意内容。
·本评论发言者纯属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相关文章
热点推荐
·谁为采购主体的违法行为“埋单”?
·行政法案例精选(五)
·中国税制改革方案及其影响
·涉税犯罪的现状、成因及惩防对策
·“两税”合并正当其时
·养路费征收正当性之我见
·从养路费的合法性问题思考费改税的另一种选择
·案例教学法在税法硕士中的应用
·8岁女阑尾炎手术死亡 当事医院赔偿80万余元
·新生男婴医院被盗 争夺中被摔死引发纠纷 法院终审判决院方担责40%
·恶魔婚变后仇视女人 残忍杀害3名舞伴并碎尸
·论法律信仰的培养
·未及时呼叫120致患者死亡 个体诊所赔偿
·未及时呼叫120致患者死亡 个体诊所赔偿
·12万元保证金捆不住"露水夫妻"
·宁夏两医院被法院判赔一植物人74万余元
·妇产医生治疗眼伤 眼球萎缩医院赔偿
·国内首例举报人状告受理单位"泄密"案审结
·计生局主动纠错 超生户起诉败诉
·路政稽查追撵致车祸 6年后被认定违法
 
关于大河法律网 | 网站建设 | 会员服务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友情合作
Copyright2005-2008 dahe148版权所有
本站法律顾问:高灿杰律师   豫ICP备05000973号   技术支持:大河在线
客服QQ: 552538545 552538546 552538552 552538553 咨询电话
0371-63047000 E-mail: dahe148@163.com